规范恶搞:网络视频需要良民证吗

内容速读:

  不久前,针对网络视频中出现的一些“恶搞”现象,广电总局表示,拟出台法规,对网络视频实行许可证制度,没有取得许可证的网站和个人今后将不得在网上随意发布自己的视频作品。此举引起广泛争议。  对网络“恶搞”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但是,真正损人利己的“恶搞”毕竟还少数,不能因噎废食。从典型“恶搞”的创作思路来看,通...

  不久前,针对网络视频中出现的一些“恶搞”现象,广电总局表示,拟出台法规,对网络视频实行许可证制度,没有取得许可证的网站和个人今后将不得在网上随意发布自己的视频作品。此举引起广泛争议。如何看待这个问题,本期刊发几篇文章,从产业和法律的视角分别予以解读。

  观点摘要

  彭澎:加强行政监管无

  可厚非。关键是网络管理的有关主管部门要跳出部门利益的臼巢,太多过时的理念,都可能影响监管的合法性和道义性基础。

  杨明:要知道,许可证背后意味着一定行政权力的行使,如果行政权力的设置并不必要,那么我们将其目的理解为“政府寻租”也是合情合理!

  柳立子:对互联网视频管理实施许可证制度至少在三方面与《行政许可法》相违:范围不符、主体不符、程序不对。

  陈亚鸥:网络视频作为新兴行业,相比电视、电影而言,互联网监控难度更大,如果简单地把管理电视、电影的方法转移到互联网上,则不利于网络视频的发展。

  规范“恶搞”要跳出部门利益的臼巢

  彭 澎

  网络作为高科技的信息工具和知识载体,已经成为国家意识形态的重要战线。据统计中国有1.23亿网民,居世界第一位。其中,14.9%是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因此,为了防止网络“恶搞”演变成“乱搞”,加强行政监管无可厚非。

  对网络“恶搞”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但是,真正损人利己的“恶搞”毕竟还少数,不能因噎废食。“恶搞”并不一定是恶意的“乱搞”,也可能是善意的调侃、灰色的幽默、无奈的解嘲,等等。实事求是地说,有一些“恶搞”作品思维比较独特,切中时弊,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从典型“恶搞”的创作思路来看,通常借有名的作品进行“恶搞”都需要先破后立。搞得好的,可能称之为“作品”,搞得不好的可能就是“垃圾”。可见,搞得过分就成了“乱搞”了。也就是说,“恶搞”的幽默应该有一个底线,即法律规定、社会道德准则、基本的共同价值观。只要不突破这个底线,应让网络创作和娱乐自由地发展。

  引起舆论主管部门和网络管理机构关注的是,红色经典被“恶搞”,不仅涉及法律侵权问题,而且也是对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极大破坏,容易造成人们是非不分和价值观的混乱。如把传统英雄人物塑造成喜剧式人物,甚至是反面人物,可能颠覆了世人的价值观、荣辱观和是非感,助长玩世不恭、嘲弄一切的心态。将各种经典作品或争议作品拿来随心所欲地编造,既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又可能哗众取宠,通过羞辱他人搏出位,损人利己。因此,主管部门在推进文明办网、文明上网活动中,要求防止网上“恶搞”成风。

  规范“恶搞”,关键是网络管理的有关主管部门要跳出部门利益的臼巢,文化部、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版权局等在网络管理上要有协调的行动。而且管理应是合理的、有效的,否则,过多利益纠缠进去,太多过时的理念,都可能影响监管的合法性和道义性基础。

  “恶搞”之风盛行还有一个潜在的威胁,即各种作品通过正常渠道一旦出世,就可能被网络“恶搞”。这些作品的一些创作元素都可能变成“恶搞”的材料。鉴于网络的特点,“恶搞”离经叛道的思维方式,无厘头的表现形式,大量的、长期的传播和熏陶,有可能使青少年为主的部分网民受叛逆的、反传统的价值取向的影响。

  作为主管部门在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传播先进文化,扶持和促进主流意识和主流文化发展方面应有所作为。关注和管理“恶搞”,一方面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一方面要对多元化的文化环境有清醒的认识。方能进行合理的监管和引导。

  (作者是广州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是打击“恶搞”还是“政府寻租”?

  杨明

  随着网络“恶搞”喧嚣尘上,反“恶搞”的声音也日渐高涨,但在何谓“恶搞”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时,广电总局却准备“出手”了——想播放视频短片么,来拿证吧!

  笔者浅陋,有个问题想不明白:即使“恶搞”行为已经有了明确的判断标准,是否一定要对之实施许可证制度,才能确保健康的网络环境?没有许可证的限制,人们在网络上的言行和一举一动就会“无法无天”了吗?

  事实显然并非如此。我们知道,现有法律已经足够规范网络视频,比如民法、著作权法、刑法、治安处罚法等等,如果某人利用网络视频短片所进行的“恶搞”违反这些法律中的有关规定,行为人自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如果说广电总局是因为“没有现行法律能够规制网络‘恶搞’行为”,故而才欲出台《互联网视频管理条例》,这种说法显然站不住脚。那么问题的关键在哪?

  一项新的行政许可的设立,从根本上说,是对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界限的重新划分,即是对公民权利的限制,所以,在制度设立前必须证明其必要性与合法性。就网络视频短片而言,现行法没有规定对其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已有的民法、著作权法、刑法、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已经能够调整“恶搞”行为,所以,广电总局并不能证明其意欲发放许可证的做法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或有充分的必要性,那么,该“条例”的出台很难不令人质疑了。笔者的小人之心不免再次泛滥,广电总局究竟是为了打击“恶搞”还是为了“寻租”?要知道,许可证背后意味着一定行政权力的行使,如果行政权力的设置并不必要,那么我们将其目的理解为“政府寻租”也是合情合理!

  网络视频毕竟属于娱乐范畴,娱乐就应当有娱乐的精神、自由和“游戏规则”,广电总局显然将娱乐与文化传播相混淆了,后者属于公共事业的范畴,的确需要行政规制,但娱乐更多的是个人空间——满足他人和自我满足。娱乐有很多种方法,适度的揶揄、嘲弄、滑稽模仿当然归属其中,否则,我们怎会看到那么多精彩的评论文章及其他类型的作品?当然,娱乐业是有底线的,这是毋庸置疑的;除了道德的约束之外,著作权、名誉权、刑法和行政法上的相关规定等等,不都是网络视频的“紧箍咒”吗?广电总局如若不能证明其制定条例的正当性和必要性,除了政府寻租,笔者找不到其他解释。

  (作者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发展网络视频产业需要宽松环境

  陈亚鸥

  文化创意与科技创意相结合之后,最具挑战性的创意内容一旦利用最广泛的网络和最有力的生产手段,很快就会产生新的产业形态,而且成为最有活力的增长点,网络视频就充分表明了这一点。

  网络视频是通过网络载体,将文字、图片、声音、动画及图像融为一体,它的产生过程中既有设计、研发、制造等生产活动内容,也有信息、娱乐、咨询等服务活动内容,是文化创意与科技创意相结合的典型产物。

  网络视频的出现颠覆了传统的传播方式。目前网络视频开发的范围越来越广,现在我国网络视频产业的发展正进入一个上升期,面对无限商机的视频市场,新的运营模式和投资机构纷纷加入,更加速了中国网络视频产业的发展。尤其是2006年的春节晚会和世界杯比赛成为推动中国网络视频产业发展的催化剂。随着2008年的奥运临近,中国网络视频产业又将再次升温。不仅如此,网络视频的应用热潮也带动了视频产品设备需求的增长,资料显示,2003年全球网络视频产品的投入为5400亿美元,每年增长达22%,按这个增长速度计算,2006年约为10000 亿美元。中国目前已经是数一数二的“网络大国”,网络传播的覆盖面甚至超过了许多发达国家,可想而知,整个产业的市场空间有多大。

  早在2003年2月,广电总局就颁发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通过互联网、手机、电视等不同终端在内的,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必须持有许可证,但最后流于形式。加上有些网站为了追求点击率,以至于一些不健康的视、音频节目以及一些盗版侵权的内容都进入到视频这个“平台”上,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正处在起步阶段的网络视频产业目前非常需要一个宽松的政策环境和有效的保障机制,对此,笔者提几点不成熟的看法:一是创新管理体制。网络视频作为新兴行业,相比电视、电影而言,互联网监控难度更大,如果简单地把管理电视、电影的方法转移到互联网上,则不利于网络视频的发展。建议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标准,以保障网络视频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二是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遵遁“小企业也能做出大创意来”的特点,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避免把对网络视频经营有一定见解的网站淘汰出局。三是规范网络企业的运作。企业的规范运作既要有制度上的制约,也要有企业的自律,规范运作是保证市场繁荣的根本,混乱的市场只能是一时的热闹,难以形成持续的产业发展。如中国短信市场的发展就是这一结论的注解。短信发展初期,短信运营商利用短信陷阱圈钱,被人们纷纷唾骂,最后遭到信息产业部的严令查处,最后中移动宣布暂停与一些运营商的合作业务。四是完善网络立法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等,里面虽有涉及到网络侵权的问题,但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网络产业的法律与法规。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特别是承认网络版权,做到有法可依,加强对网络产业和网络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单位:广州市社科院区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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