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 禁止变相捂盘宣传“售后包租”
新华通讯社杭州市11月26日电(新闻记者岳德亮)浙江住房和城乡建厅前不久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关键从委托主体(开发设计公司)、被委托主体(分销组织)、管控主体(有关主管机构)三个方面明确提出工作标准,进一步标准商品房委托销售个人行为,确保销售市场多方合法权利。通告自今年12月1号起实施。
近些年,由中介服务为房产开发公司出示销售服务咨询的销售方式慢慢广泛。可是,因为有关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领域门坎低,委托销售全过程中出現了诱发、蒙骗或逼迫买房者缴纳“团购价费”“入会费”“预定金”“附加费”“电商费”等违反规定违反规定状况,亟需多方面标准。
通告强调,开发设计公司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方案中注明销售方法。推行委托销售的,应在预售方案中确立包销机构及关键委托事宜。房地产业包销组织以及工作人员代理商销售商品房时,不可以出示居间服务等为名变向扣除由开发设计企业支付的提成之外的“电商费”“附加费”“咨询费”等价外费用。不可在房产调控现行政策以外设定资产、真实身份等标准变向限定买房支配权。
并且,房地产业包销组织对外开放销售的商品房价钱,理应与该科技项目申报的“一房一价”一致,不可以一切方式分拆购房的钱,不可应用虚报或不标准的价钱标志、定价方法欺诈顾客,不可出現预购商品房“售后包租”等商业服务宣传策划,不可编造或是散播不实信息内容故意蹭热点,不可变向捂盘惜售搅乱市场监管。
浙江住房和城乡建厅强调,全国各地要加速创建常态管控体制,不断完善失信黑名单“信用黑名单”规章制度,创建“一处违反规定、随处受到限制”的两法衔接体制。
原题目:浙江省标准商品房委托销售个人行为 严禁变向捂盘宣传策划“售后包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