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虚拟交易平台我有网胜算几何

内容速读:

  陈年经过在卓越的几年风风雨雨,从一个互联网电脑盲的文化人彻底的转变成了一个电子商务尤其是B2C平台营销方面的专家,随着卓越网被亚马逊收购,成为了亚马逊中国,一方面预示着将卓越网打造成为中国亚马逊的理想的破灭;另一方面也意味着陈年“幸福生活”的结束。  在沉寂了几个月之后,陈年主办运营的网络游戏虚拟物品销售网站“我有网”在京正式开张。

  陈年经过在卓越的几年风风雨雨,从一个互联网电脑盲的文化人彻底的转变成了一个电子商务尤其是B2C平台营销方面的专家,随着卓越网被亚马逊收购,成为了亚马逊中国,一方面预示着将卓越网打造成为中国亚马逊的理想的破灭;另一方面也意味着陈年“幸福生活”的结束。

   在沉寂了几个月之后,陈年主办运营的网络游戏虚拟物品销售网站“我有网”(www.uoyoo.com)在京正式开张。

  是否是在延续卓越的老路?

  几个月前就听闻陈年在以一个女性角色“沉溺”于网络游戏数日之后,立刻被其深深的吸引,尤其是被游戏中的服饰、装备等游戏衍生物品来来的快感所震撼,以至于在搜狐“互联网新通信峰会”上表示:人生在世与其痛苦的郁闷至死,倒不如娱乐至死!(大意如此)陈年之所以会在离开卓越后选择投身做虚拟物品交易(VIT,Virtual Item Trade)平台,笔者认为至少是出于以下几个原因:

  一、虚拟物品的地下交易已经具备规模,其交易额甚至完全可以跟一个产业相提并论。2004年我国的虚拟物品交易市场超过10亿元人民币,艾瑞咨询的数据为15亿人民币,数据显示在网络游戏用户中有46万经常进行虚拟物品交易的用户,每个用户在虚拟物品方面的年平均消费超过500元人民币。可见市场潜力是非常大的。

  二、国内已有的所谓虚拟交易平台网站都做的不成功,很多都是徒具虚名,即使是在易趣、掏宝这样的专业C2C商务平台上进行的年虚拟物品交易量也占不到民间总交易量的五分之一。而且私服、外挂、黑客、盗号常常使得C2C式的虚拟物品交易网站漏洞百出。

  三、将卓越网的B2C经营模式复制到VIT是完全可行的,它的优点将超过C2C平台,例如可以避免私服、外挂等问题的发生,可以有效防止甚至杜绝盗号、交易欺诈的发生。联系到陈年在卓越经营的成功,这种转行完全是值得尝试的。

  那么陈年是否是在完成或者说是了将当年的卓越打造成为中国亚马逊的梦想呢?是否会继续延续卓越从前的老路呢?

  记得在不久前博客网的访谈中曾有网有提问陈年是否会和昔日的同事一起建立“我有网”,陈年的回答是:没有,我觉得我是不可以这样做的,基本上都是新的朋友,全新招聘的。但是通过考察“我有网”现今的管理团队,笔者发现四个核心成员中除了技术部总经理栾义来曾经就职于金山、朝华之外,其他三人即陈年、史文倜、沈靖都是前卓越的高层,职位分别是卓越网前执行副总裁、前卓越网执行主编、前卓越网客服副总监,可以说都是卓越的前朝重臣;除此之外,“我有网”的业务也主要是自主为玩家提供合法的、来路正当的人工网络游戏衍生产品,例如陈年就在媒体上公开声称“我有网”出售的所有虚拟商品的安全性和责任都由“我有网”负责。也就是说“我有网”充当的是卖家,实质上是B2C网络商务模式。因此笔者认为从现今“我有网”的核心团队组合搭配与业务经营模式上分析,陈年完全可能在延续前卓越的老路,去圆自己当年在卓越未实现的电子商务中国梦!

  几个无法回避的难题

  有梦当然是好事,但是做VIT梦的条件至少现在还不太成熟,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无法回避的难题。

  一、虚拟物品的法律属性属于盲区。

  虚拟物品,是指在网络游戏服务商预设的网络游戏环境下,存在于虚拟的网络游戏世界中可能受到法律保护的客体,具体的包括虚拟金币(货币)、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即“item”)虚拟动植物(宠物、盆景等)、虚拟角色(虚拟人,ID账号)等。

  由于网络是新事物,网络游戏更是新事物中的新事物,加之立法本身的滞后性,导致现今的国内立法对于什么是虚拟物品?什么是受法律保护的虚拟物品?其法律属性是债权?物权?或是知识产权?应该采用什么方式来保护虚拟物品?等问题都处于法律盲区。仅仅就游戏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关系至尽理论界就至少存在着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说,保管合同法律关系说以及混合合同法律关系说三种。虽然将虚拟物品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属与游戏开发商或运营商,将虚拟物品的使用权归属于玩家,即对玩家而言虚拟物品是一种债权性权利的说法在业界逐渐占据了主流,但是在没有被立法认可的情况下,它终究没有任何约束力,仅仅是灰色的理论说教而已。在此情况下,贸然从事VIT必然存在着太多的法律不可预测性,无形中也增大了经营成本。

  二、虚拟物品的价格评估体系尚未建立。

  既然是做虚拟物品的交易平台,做虚拟物品的提供商,必然涉及到虚拟物品的交易价格的制定,那么该如何评估其价值呢?一把屠龙宝刀到底是应该价值1000元还是10000元才算合理呢?是由“我有网”单方面来定价呢?还是找一个第三方中立机构来定价?虚拟物品购买者是否会买帐呢?

  粗略算来,至尽对于虚拟物品价值的评估和确定至少存在以下六种方法:1、通过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虚拟财产的价值;2、由玩家举证,根据玩家的投入成本计算具体虚拟财产的价值;3、根据黑市的交易价格来确定具体的虚拟财产的价值;4、由游戏运营公司来对具体的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定价;5、以原始的物易交换来代回避估虚拟财产价值的尴尬;6、由B2C平台中的虚拟物品提供商自由定价。总之,有关虚拟财产的价值的认定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而且现今并不存在一个权威的定论,而且各种方法之间也是各有其优势和弊端。那么到底又该将那种方法确定为权威方法呢?

  三、网络游戏节时服务自身的困境。

  在“我有网”的业务中,笔者注意到了一项叫做“个性化节时服务”的介绍,即为了弥补若干玩家缺乏足够时间享受游戏乐趣的缺憾,由“我有网”专门的游戏角色训练师团队为其提供一对一的代练服务。其实本质上就是流行于民间的职业游戏代练。

  但由于虚拟物品本身在法律属性上的盲区,导致了这项增值服务暂时还无法得到工商的注册登记,无法被列入到一个相关的行业门类中。现今存在于网吧或民间的职业代练或打币工厂都基本上是没有执照的,属于非法经营的范畴。而没有执照、不纳税就意味着管理部门没有承认你的存在,不能得到相应的保护,也就意味着随时都可能被工商等市场管理机关关闭查封。

  VIT行业象征意义大于实践

  虽然考虑到国内的大环境,看似VIT业务障碍重重,但是随着网络游戏的进一步正规化和产业化,VIT业务的广泛合法开展也是迟早的事情,从这个角度说陈年转身VIT的行业象征意义大于实践,毕竟走在行业前列的虽然有风险,但是机会也是最多的。

  同时以B2C模式做VIT的优势还是很大的,正如陈年所言说的,第一不用仓库;第二不用配送;第三它的产品是同质化的;第四,产品不是垄断的。

  记得在陈年投身互联网的时候,业界开玩笑的称:文化业少了一个精英,网络业多了一个混混。然而事实证明陈年没成为混混,反而成为了B2C的领军人物,相信经过时间的磨练,在VIT业务中陈年也能杀出一条血路,将他的“幸福生活”延续和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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