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恶搞热闹非凡律师称未获利可能侵权

内容速读:

  如果说2005年最火的互联网词汇是PK,那么2006年很可能非“恶搞”莫属。今年,陈凯歌导演的《无极》被一个网络小子胡戈以视频剪辑戏谑了一把,二人过了几招,网络恶搞的名声一下轰动现实社会。  恶搞,又称Kuso(库索),一种特殊的互联网文化。  与此同时,恶搞也成为滋生网络侵权的温床,著作权、肖像权无一幸免。  陈凯歌与胡戈的兵戈相向,是网络恶搞引发的第一场广为人知的纠纷,因为涉及公众人物和知名影片而备受关注。

  Kuso作品幽默搞笑,创意无穷,但也常常玩过火

  如果说2005年最火的互联网词汇是PK,那么2006年很可能非“恶搞”莫属。

  几年前,以恶搞著称的“小胖贴图”就无比风行,但流传的范围还仅限于网络世界。

今年,陈凯歌导演的《无极》被一个网络小子胡戈以视频剪辑戏谑了一把,二人过了几招,网络恶搞的名声一下轰动现实社会。

  恶搞,又称Kuso(库索),一种特殊的互联网文化。恶作剧自古有之,但当它插上IT技术的翅膀,再驶上网络传播的高速公路,便一发不可收拾。

  近来,恶搞之风越刮越猛,奥运吉祥物福娃、歌曲《吉祥三宝》、超女等纷纷中招。恶搞的对象早已超出文娱圈,公众人物、普通大众以及各种影音图像作品,甚至舞蹈《千手观音》,无不惨遭恶搞。

  与此同时,恶搞也成为滋生网络侵权的温床,著作权、肖像权无一幸免。网络恶搞是不是可以肆意妄为,玩过火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在保持轻松幽默的文化特质的同时,恶搞所要把握的度在哪里?

  肖像权朝夕不保

  陈凯歌与胡戈的兵戈相向,是网络恶搞引发的第一场广为人知的纠纷,因为涉及公众人物和知名影片而备受关注。事实上,恶搞盛行多年,涉及的很多是非公众人物,由于人轻言微,他们的感受、他们的声音几乎被淹没了。

  无辜的“小胖”只是一名普通的中学生,无意中被人拍下一张数码照片,因为表情独特而颇具喜剧效果而被“恶搞族”盯上。如今,小胖的形象被移植、拼接成各种版本,变成勇士、明星、女人甚至机器猫,俨然成了网络名人。但是,这些恶搞之作,没有一张征求过小胖的意见,也从来没有人关心过他的感受。甚至,没有人知道他是谁。

  “恶搞一张图片太容易了,甚至不需要Photoshop 这样的专业软件,只需要用Windows 中的画图软件就能解决。”一位网友说。数码照片的流行和网络技术的普及,使公众人物和非公众人物被恶搞的可能性都大大增加。一旦自己的照片被“恶搞族”盯上,各种搞怪形象就很容易迅即泛滥。那么,谁还敢轻易把自己的照片传到网上,谁又能保证自己的照片不被别人传到网上呢?

  名誉权惨遭威胁

  如果说,图片处理软件高手恶搞小胖更多的是觉得他可爱,并无恶意的话,那所谓“猥琐男”的遭遇还要“悲惨”得多。这个倒霉透顶的家伙,一会儿变成蒙娜丽莎,一会儿变成成猴身人面,甚至被拼接成跳艳舞的形象,或者对着雕像、其他人做出猥亵动作。

  真正的“猥琐男”是谁,现在还是一个谜。唐山一个名叫王志强的人,因为长得极像网上流传的“猥琐男”,又在网上公布了自己的照片和身份,因而一度被无数人认定为“猥琐男”的原形。他四处发帖澄清,并向各大网站的网管、版主抗议,但在浩瀚如海的网络社会里,他的反抗微弱无力。

  严格地说,无论是小胖还是“猥琐男”,在满足人们的搞笑欲望的同时,他们的名誉权也受到了侵害。而且,这种侵害很可能是终生的,因为五花八门的恶搞形象已遍及网络世界,根本无法一一清除。

  著作权备受挑战

  恶搞的“恶”,不是恶意、恶劣或者恶毒,而是一个程度副词,表示“很夸张、超出常规”。胡戈就是拿这样的解释阐述恶搞族的本意。但是,这似乎不能成为所有恶搞作品侵权的托辞。

  未经许可,将海报、剧照任意修改,或者对影视剧进行二次剪辑、改编,是否会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如今,这方面的争议并不少见,而其区分界限又是相当困难的。

  有一些恶搞,比如对千手观音动作的模仿,或者对流行歌曲的模仿、假唱,对原作并未构成伤害,或者伤害甚微。但是有相当一部分恶搞作品,是在直接使用和丑化原作。

  你不能要求所有的人都具有幽默的品质和豁达的胸怀。陈凯歌的气急败坏,从法律角度细究起来,未必就是无理取闹。《吉祥三宝》的恶搞版本中,甚至出现了“小偷版”、“养猪版”,原创作者布仁巴雅尔无力起诉,无奈地发出一声呼吁:“‘恶搞’放过《吉祥三宝》吧!”

  一面之词

  给点娱乐精神

  本质上,网络恶搞是一种互联网的亚文化,它颠覆传统,解构主流。现代人的生活节奏太快、太严肃,正儿八经的生活确实让人太累了,一些搞怪的、轻松幽默的东西就很容易引起共鸣。而互联网使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创作者和传播者,再加上惊人的传播速度,精彩的恶搞作品,不流行都难。

  这就好比大家喜欢周星驰的电影一样,反讽一下,嘲弄一下,搏个捧腹大笑。很多的时候,网络恶搞还成为了一种全新的文艺批评形式,它体现的是群众的力量和智慧。

  打点擦边球是难免的,处在侵权的边缘也不奇怪。一方面,我们要求“恶搞族”把握好度,不要玩出火,不要娱乐了自己伤害了别人。但另一方面,对于这些离经叛道却无伤大雅的东西,还是要宽容以待,尽量一笑置之。网络时代,给点娱乐精神!

  现象扫描

  恶搞手法大起底

  图片移植

  通过图像处理软件修改、拼接数码图片,达到搞笑的效果。其中最常见的是换头术,几乎所有电影大片的海报都被改头换面过。

  代表作:

  1.小胖

  广西南宁一个胖乎乎的中学生,不经意的侧目一瞥,流露出一种轻蔑的神态。结果,这一幕无意中被人拍了下来,而且被传到了网上。这下惨了,他的头像被世界各地的好事者安插在各种各样的图片,包括《泰坦尼克号》、《魔戒》、《兄弟连》、《勇敢的心》等等大片的海报上,很快成了网络社区中的第一图片明星。

  2.猥琐男

  一个可怜的网络名人。大约在2002年,一幅并不怎么雅观的图片出现在网上,因画面男主人公笑容、动作“猥琐”而惨遭“毒手”,其形象被嫁接成无数的系列及版本。

  3.福娃

  2008年奥运会吉祥物福娃刚出道不久,即被改头换面成北奥福娃战队、葫芦兄弟版、超女五人组、无间道福娃海报、圣斗士五福娃、黑暗使者五福娃等等。

  影视剪辑

  此种恶搞非一般网友所能为,需要具有导演、编剧水平,还要具有相当的视频图像处理能力。其题材大多取自各类电影和电视节目,通过二次剪辑、后期配音和添加字幕,形成新的视频短片。

  代表作:

  1.《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

  武汉网友胡戈的成名作。它将电影《无极》和央视的《中国法治报道》重新剪辑、配音,演绎成一个搞笑的刑事案件报道短片。

  2.《大史记》三部曲

  包括《大史记》、《粮食》和《分家在十月》。它们之间其实并没有什么联系,只不过都是出自电视台记者之手。

  后两部都是央视新闻评论部自嘲自讽的玩笑作品。《粮食》短片对抗战故事片《粮食》进行重新剪辑配音,将鬼子抢粮的故事改造成了评论部的节目组之间争夺片源的故事。《分家在十月》则假借《列宁在十月》和《列宁在1918》,虚拟了央视评论部内部的意见分歧。

  篡改歌词

  顾名思义,把一些流行歌曲重新填词,有的还像模像样找人重新翻唱,制作成搞笑版的新曲目。

  代表作:

  1.《吉祥三宝》搞笑版

  《吉祥三宝》脍炙人口,其恶搞版目前至少已有20多个,比较著名的有“馒头无极版”、“养猪版”,甚至还出了一个“小偷版”。

  2.《我不想说》小鸡版

  这首网络歌曲取电视剧《外来妹》主题歌《我不想说》为曲,自填歌词。它使用拟人手法,用一只小鸡甜美稚嫩的声音唱出鸡族在过去一年“禽流感”劫难中的种种遭遇。

  假唱表演

  对口型假唱流行歌曲,并配以夸张、搞怪的表情和动作,用摄像头拍录成视频MV,足以把人笑得人仰马翻。

  代表作:“后舍男孩”系列作品

  广州美术学院的两名男生,黄艺馨和韦炜,创造性地发明了这种恶搞方式。他们因假唱后街男孩的歌曲而得名,其假唱作品在网上广为流传。

  文字模仿

  模仿名作的行文,如改变著名小说、诗词、名言的个别词句,形成结构相似但表达意思完全不同的作品。

  代表作:《多收了三五斗》

  叶圣陶鞭鞑旧社会的小说《多收了三五斗》,如今在网上冒出了很多反讽社会现象的版本,有报怨春运买票难的,有诉苦上海买房难的,有描述毕业找工作难的,还有挖苦年终奖缩水的,数不胜数。

  动作模仿

  模仿著名的舞蹈动作、明星的典型姿势摆出造型,拍成数码照片在网上流传,以搏一笑。

  代表作:《千手观音》

  春晚节目《千手观音》一举成名后,很多人旅行留影时都学着摆出相似的造型,网上出现了不少令人喷饭的照片。

  律师说法

  网络维权相当困难

  什么样的网络恶搞会构成侵权?可能受到的处罚是什么?就其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记者与研究网络法律的广州律师陈震展开了一次对话。

  未获利也可能侵权

  记者:网络恶搞大快人心、搞笑无比,但也常常处在侵权的边缘。到底什么样的改编,才算是侵犯原作的著作权呢?

  陈震:网络世界中对影视作品的侵权,比较常见的是盗版,即通过网络非法传播他人的影视作品。未经允许加工、改编他人的作品,也容易构成侵权。像《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使用他人作品进行重新编辑,形成新的作品,并且改变了原作的精神,这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显然构成了对原有著作权人的侵害。

  记者:有一种观点认为,胡戈并没有从恶搞中获利,所以不构成侵权。

  陈震:依照著作权法,是否侵权取决于行为本身,获利不是构成侵权的必要要件。

  其实,这件事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否侵权,而在于是否需要赔偿。

  记者:那陈凯歌如果起诉胡戈,要求经济赔偿,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陈震:我觉得不会,主要是陈凯歌无法证明自己受到的实际损失有多大。相反,他还可能从恶搞中获利了,因为影片的票房上去了。如果他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样也很难证明。

  丑化对方即侵犯名誉权

  记者:很多网络恶搞的手法是移花接木,将名人或者普通人“换脸”,这是否侵犯肖像权、名誉权?

  陈震:如果通过恶搞,把别人的形象丑化了,法律用语叫作“社会评价降低”,显然是侵犯了名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至于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是侵犯肖像权的基本要件。

  网络维权成本过高

  记者:对于这些侵权行为,受害人是否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以及赔礼道歉?可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陈震:当然可以。但是,有一个技术性问题,就是搜集证据非常难。这就是互联网,实施侵害是很快的,但要证明侵害人的身份,证明受影响的范围,都是非常困难的,有时连侵害人都找不到。

  换言之,维权的成本相当高,基本上是得不偿失。

  记者:还有一个问题,许多恶搞作品都很受欢迎,得到了广大网友的拥护。

  陈震:这是两回事。受欢迎的未必不构成法律侵权,如果把银行的钱拿出来大家分了,肯定也很受欢迎。

  本报记者 朱健

  链接

  防范恶搞四原则

  第一、最好不要随便向互联网上传自己的玉照;

  第二、就算上传,最好也长得没什么特点;

  第三、就算没什么特点,也不要摆什么奇怪的造型;

  第四、就算没有摆奇怪的造型,也不要是明星或者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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