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联合发布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
随着第一个国家生态日的到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第一个国家生态日)生效。
本解释主要明确了以下问题:
一是调整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原因的两级法定刑调整为三级,并修订完善了升级量刑标准。根据修订后的刑法规定,《解释》重新设定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细化了新的第三档刑的适用情况,明确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和有毒物质。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栖息地和生长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坚持最严格、最严格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强烈威慑。
二是明确环境数据欺诈行为的处理规则。《解释》贯彻刑法修正案(11)的立法精神,明确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核实的中介机构的人员,明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解释》进一步完善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理规则,依法惩治环境领域的数据欺诈,促进生态环境的高水平保护,有效维护人民的环境权益。
三是明确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宽严相济规则。一方面,《解释》将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联系起来,明确实施污水排放许可证重点管理的单位未取得污水排放许可证的非法污水排放行为,严格严格处罚。另一方面,很明显,必要时可以根据认罪、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等因素进行宽大处理,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效果。(央视总台记者 张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