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

新华通讯社北京市11月16日电(新闻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16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保和便捷当事人依规履行起诉支配权,确保人民检察院公平、立即案件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共33条,切实处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与直接证据相关的突显难题,促进搭建鼓励、正确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积极质证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规章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责任人说,司法解释关键聚焦点知识产权产权人“质证难”,根据一系列“组合策略”式的法律规范设计方案,依规缓解产权人质证压力。

该责任人表明,司法解释发扬起诉诚实守信,正确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要求,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积极主动、全方位、恰当、诚信地出示直接证据,促进知识产权起诉诚实守信服务体系。

在坚持不懈“谁主张、举证责任”的基本上,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要求的人民检察院“明确当事人理应出示的直接证据以及限期”作了进一步优化和确立,进一步确立把握直接证据一方当事人的质证责任,催促多方当事人积极主动质证,保证 人民检察院可以精确查清案子客观事实。

“司法解释进一步确立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利以判决等裁判文书勒令另一方当事人递交其操纵的直接证据,既包含证据,也包含其他类型的直接证据。”该责任人说,司法解释还对证实防碍做出专业要求。人民检察院依规规定当事人递交相关直接证据,其无书面通知拒不递交、递交虚报直接证据、摧毁直接证据或是执行别的导致直接证据不可以应用个人行为的,人民检察院能够确定另一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涉及证实事宜的认为创立。

司法解释还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精神病鉴定、商业机密维护等做出了要求。司法解释自今年11月1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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