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卡代理商诈骗罪成立 判2年罚款3000元
内容速读:
“骏网在线”代理商采取虚报利润的形式骗得北京骏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人民币4.2万余元。2006年9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洪伟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洪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交易平台的漏洞,采取虚报商品利润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 宣判后,马洪伟没有明确表示上诉。
“骏网在线”代理商采取虚报利润的形式骗得北京骏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人民币4.2万余元。2006年9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洪伟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5年7月,马洪伟在吉林省梨树县的老家,用“世纪电脑网络”的名字注册成为“骏网在线”的代理商,在线销售各种游戏的充值卡。“骏网在线”使用的网内流通货币叫“骏币”,1元的骏币相当于1元的人民币。马洪伟在销售过程中,偶然发现,“骏网在线”的销售平台有程序设计上的不足,能够让代销商虚增骏币。这样,马洪伟采取虚报利润,骗取“骏网在线”返还的骏币,再转让后换取现金,通过这种手段马洪伟共计获利4.2万余元。
后经“骏网在线”核实,该公司网络交易平台的这一漏洞已被十余家公司利用,损失已经达到500多万元。
在法庭上,马洪伟的辩护人认为,马洪伟被抓获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前科劣迹,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洪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交易平台的漏洞,采取虚报商品利润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马洪伟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宣判后,马洪伟没有明确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