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行政复议法 打造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北京,10月27日(新华社)——如何坚持复议为人民服务,提高行政复议的信誉?27日,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的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加强行政复议吸收和解决行政纠纷的能力,努力建设行政复议成为解决行政纠纷的主要渠道。

行政复议是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起点,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1999年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分别于2009年和2017年修订了一些条款。修订草案共7章86条。
“在现代社会,政府的行政行为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福祉,关系到每个人生活生产中的诸多切身利益。”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教授王静认为,要求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具体行政事务中人民的合法权益。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吸收行政纠纷的入口狭窄,案件管辖制度过于分散;案件审判机制不完善,审判标准不统一,影响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需要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正成为解决行政纠纷的首选途径,有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复议机关的质量和效率。”陕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王浩公说。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保留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特殊情况,并相应调整国务院部门的管辖权。
“这一调整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建立公平、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制度,提高人民通过行政复议维护权利、监督行政执法的便利性,帮助及时解决基层矛盾纠纷。”王静分析的分析,这一修订还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主要渠道作用,从源头上维护政府信誉。
修订草案加强了行政复议吸收和解决行政纠纷的能力。扩大行政复议范围,明确对行政协议和政府信息披露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扩大行政复议范围,明确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况,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况应当在30日内结束。
“这些方面的修订和改进将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及时解决矛盾,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王浩公说,例如,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了简单程序的适用情况和审查时间,可以鼓励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律职责,遵循法律时限,减轻行政对手的程序负担,促进行政对手维护其合法权益。
修订草案仍在一般程序中,办案原则由书面审查修改为灵活听取群众意见。王浩公认为,灵活听取群众意见,有利于全面了解案件,解决矛盾,打开心结,实现“案结事了”。
“程序正义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王浩公认为,在修订草案中“建立重大、困难、复杂案件听证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公正处理案件,加强行政复议机关的监督纠错。
业内人士认为,修订行政复议法为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行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是促进良好治理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