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电商平台未对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 承担连带责任
人民日报网北京市12月10日电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及经典案例举办新闻发布会。
“人是铁饭是钢,食以安为先。”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会、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强调,伴随着社会经济与科技进步的迅速发展趋势,大家在享有日渐丰富多彩的食品类时,也遭遇着食品卫生安全难题产生的各种各样风险性。最高人民法院历经深层次调查,数次举办专家教授、政府机构、公司、顾客意味着及其法院系统交流会,并向全社会发展公布征询建议。2020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联合会第1813次会议报告根据《解释》,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解释》关键对食品卫生安全法律责任行为主体评定、承担责任担负及其民事诉讼程序等层面做出要求,共14条。郑学林详细介绍,《解释》一共包含十个层面,在其中尤其确立了电子商务平台义务担负。《解释》第三条要求,网络技术服务平台经营人未依规对服务平台内食品类经营人开展实名制认证、核查许可证书,或是未依规执行汇报、终止出示互联网平台交易服务项目等责任,使顾客的合法权利遭受危害,顾客有权利认为网络技术服务平台经营人与服务平台内食品类经营人担负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表明,网上购物如今早已变成一种很广泛的消费方式,《解释》制订全过程中,针对互联网食品卫生安全难题给予高宽比关心。一方面,对网络技术服务平台直营及直营欺诈难题做出要求;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人相比于顾客,在信息内容占据上具备一定优点,对什么行为主体可以入网许可证运营食品类具备一定的控制力。这一要求有益于催促网络技术服务平台经营人提升对服务平台内食品类经营人的有关资质证书、资质的审批并依规采取有效救助对策,以能够更好地安全防护网购顾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高燕竹强调,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要求了惩罚性赔偿规章制度。针对惩罚性赔偿义务的可用要素,《解释》从主观因素2个层面干了进一步确立。一方面,确立了经营人“明知道”的评定难题;另一方面,确立惩罚性赔偿不因导致顾客人身伤害为前提条件。
新品发布会上,最大法共公布五个经典案例。在其中,林某与某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合同纠纷案中,经营人未依规执行拿货检查责任,组成经营人“明知道”,因而诉请某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林某申请退货并付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案涉产品给予消毁,不可再度发布市场销售;郑某与某宝宝食品企业网上购物合同纠纷案中,郑某虽仍未服用有脏东西的水晶果冻,但惩罚性赔偿不因导致人身伤害为前提条件,遂裁定某宝宝食品企业向郑某退回借款并付款赔偿费一千元;曹某诉某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上购物合同纠纷案一案中,经营人担负运营未标基本资料的预包装的法律依据,民事判决某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曹某退还合同款并付款合同款十倍的赔偿费。(朱紫阳县 胡园)
原题目:最高人民法院:电子商务平台未对食品类经营人实名制认证 担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