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与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共同印发意见 合力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人民日报网北京市10月10号来电 (薄晨棣)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前不久,最高检与国家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食品卫生安全办等食品药品有关部门相互下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下称《意见》),就各单位在检查公益诉讼中提升合作相互配合,能够更好地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性达成协议。
据统计,《意见》确立了有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检查公益诉讼的案件线索移交、立案侦查所管、证据调查、执行异议程序流程、提到起诉、平时联系和工作人员沟通交流等7层面19项难题。
《意见》强调,食品药品有关部门针对产生在校园内以及附近、餐馆聚居区、农贸市场市场批发等地区的,涉及到婴儿食品和药物的,老百姓基层反映明显、社会影响极端、社会舆论高宽比关心的涉及到损害食品药品安全性的公益诉讼举报线索,在申请办理碰到摩擦阻力,或是必须好几个单位融洽处理的状况下,理应立即移交检察机关申请办理。要相互创建综合执法状况和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座谈会商和判断体制,不断完善资源共享体制。
《意见》明确提出探寻创建所管通报制度。针对好几个检察机关均有地域管辖的情况,上级领导检察机关可与被监管食品药品有关部门的上级领导行政机关加强沟通、征询意见,从有益于稽查审理案件、有益于解决困难的视角,明确所管的检察机关。
除此之外,《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在证据调查全过程时要提升与食品药品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检察机关能够 采用查看、读取、拷贝相关稽查卷宗原材料,搜集证据、证据、电子证据、电子数据等直接证据,了解行政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等方法证据调查,食品药品有关部门理应紧密配合帮助。检察机关审理案件全过程中,针对案子涉及到的专业性难题无法评定或是评定花费过高的,能够 融合食品药品特性特性和案子别的直接证据,并参照食品药品有关部门意见、权威专家意见等给予评定。
《意见》确立,检察机关应在立案侦查后七日内将立案侦查状况告之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征求行政单位意见。被监管行政单位十五日内未听取意见检察机关意见或是国家主权、社会发展集体利益无法获得合理维护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再次调研。历经执行异议程序流程,食品药品有关部门仍未依法全方位做好本职工作,国家主权或是社会发展集体利益依然处在受损害情况的,检察机关理应依法提到行政部门公益诉讼。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应依法参加起诉主题活动,检察机关依法适用顾客保护组织提到民事诉讼公益诉讼。
原题目:最高人民检察院与食品药品有关部门相互下发意见 协力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