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 强化地方政府和生产经营者责任
内容速读:
修订草案的第三次审查草案旨在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和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的地域管理责任,修订草案草案,国务院农业和农村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通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部门的同时,也应当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部门。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而采取整改措施。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记者余文静)《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30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的第三次审查草案旨在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和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的地域管理责任,修订草案草案,国务院农业和农村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通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部门的同时,也应当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部门。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而采取整改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责任,修订草案三审草案明确规定,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隐患。
同时,修订草案增加了规定:食品生产者购买农产品等食品原材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检查许可证和证书,不能提供证书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合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