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舞扰民最高罚两万!机动车轰鸣“炸街”将依法惩处
广场舞扰民最大罚2万
昨日(12月20日)中午,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大会于北京揭幕,一系列备受关注的修正案提请决议。本次提请决议的噪声污染防治法议案二见刊,增加对在噪音比较敏感建筑物集中化地区应用低音广播喇叭等社会发展噪声违规行为的惩罚。
噪声污染防治法议案第八十二条要求 ,有以下个人行为之一,由地区市人民政府特定的单位正面教育,行政强制执行;拒不纠正的,给与提醒,对一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下列的处罚,对企业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余元下列的处罚:
(一)在噪音比较敏感建筑物集中化地区应用低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合机构或是进行游戏娱乐、运动健身等主题活动,未遵循公共场合管理人员相关主题活动地区、时间段、声音等要求,未采取有效对策导致噪声污染,或是违规应用音响设备造成过大声音的;
(三)对已完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开展房屋装修主题活动,未按规定在限制的工作時间内开展,或是未采取有效对策导致噪声污染的。
机动车辆轰隆“炸街”将依规惩治
在整治机动车辆轰隆“炸街”邻居扰民层面要求,议案要求机动车辆的消音器和音响喇叭理应符合我国要求。违规的,由公安部门交管单位按照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惩罚。
噪声污染防治法议案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辆的消音器和音响喇叭理应符合我国要求。严禁安全驾驶拆卸或是毁坏消音器、改装排汽管等私自改造的机动车辆以轰隆、疾驶等方法导致噪声污染。机动车应当加强检修和维护保养,维持特性优良,避免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防治法议案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辆、铁路线机车车辆、城市公共交通车子、机动性船只等道路运输专用工具运作时,理应按规定应用音响喇叭等响声设备。巡逻车、消防救援车、工程项目抢险车、急救车等机动车辆安裝、应用报警器,理应合乎国务院办公厅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的要求;非实行紧急任务,不可利用报警器。
原文章标题:广场舞扰民最大罚2万!噪声污染防治法议案二见刊提请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