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八方面规范“双十一”促销经营活动

  新华通讯社北京市11月6日电(新闻记者赵文君)市场管理质监总局6日向全国各地互联网平台公司和全国各地销售市场监管部门下达《关于规范“双十一”互联网营销生产经营的工作提示》,从八层面标准营销运营个人行为,进一步维护保养“双十一”期内网上交易市场监管,维护顾客合法权利。

  工作提示关键包含八层面內容:一是认真落实监督责任。在营销期内,要把好服务平台准入关,贯彻落实核查核实责任,催促服务平台内经营人亮照,亮证,亮标运营。二是标准标准营销个人行为。要提升营销个人行为的公开透明和清晰度,严禁采用“先涨价后折扣”,编造售价,不执行价钱服务承诺等违反规定方法进行营销。三是标准标准发布广告个人行为。提高广告宣传审批水准,避免虚假广告,庸俗广告宣传,合理阻拦虚报虚假广告。四是严苛严禁知识产权侵权个人行为。不可根据清除,限定市场竞争及防碍,毁坏其他公司非法供给的网络营销公司和服务项目等进行营销。避免淘宝虚假交易,补单炒信,虚报点评等知识产权侵权违纪行为产生。五是要预防运营假冒伪劣产品产品个人行为。严格遵守难题产品处理标准,对市场销售商标侵权产品以及经营人立即采用禁限对策,提升专利权维护。六是严苛严禁市场销售违反规定违规产品。进行发布信息审批和即时巡视,搞好违反规定违规产品排查,立即下线或删掉违反规定违反规定商品连接。七是及时解决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健全高效率,方便快捷的举报审理,解决和信息反馈,通畅顾客投诉安全通道,立即审理,高效率解决投诉,积极主动帮助顾客维护保养合法权利。八是加强市企沟通交流合作。要紧密配合监管部门严厉查处服务平台内经营人有关违反规定违规操作,产生服务平台基层民主与监管部门的良好互动交流,一同正确引导服务平台内经营人提升遵纪守法运营观念。

  市场管理质监总局与此同时规定所在地销售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引导,根据线下推广提醒谈话,网上具体指导和主题教育等方法,催促具体指导服务平台公司执行法定义务,贯彻落实监督责任;加强检测管控,严肃查处违反规定违规操作,通畅12315投诉方式,维护顾客合法权利,标准网上交易市场监管。

原文章标题:市场管理质监总局:八层面标准“双十一”营销生产经营

相关推荐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0年反垄断典型,阿里上榜

市场监管总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现发布2020年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阿里巴。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22条举措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22条举措

市场监管总局:市场主体十年净增超1亿户

市场监管总局:遏制过度包装、"天价"月饼有实招

近日,市场监管部门集中整治,曝光了一批典型的月饼过度包装案例。今年端午节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要求 国家食品化妆品标准第一号修订单于今年8月15日生效。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了国家对月饼过度包装问题的监督抽查。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意见: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意见: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竞争政策与大数据中心组建成立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召开竞争政策与大数据中心组建成立大会,宣布竞争政策与大数据中心干部任命。根据中央编办批复,竞争政策与大数据中心主要职责是开展反垄断、竞争政策、平台经济等领域政策理论研究,承担反垄断执。

市场监管总局:加大校外培训虚假违法广告查处力度,已查办相关案件1570件

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切实加大校外培训虚假违法广告查处力度,在全国组织开展“呵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教育培训类广告清理整治行动”。

市场监管总局:规范“双十一”促销经营活动 禁止先提价后打折

“双十一”网络集中促销活动在即,市场监管总局向全国互联网平台企业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下发《关于规范“双十一”网络促销经营活动的工作提示》,旨在规范促销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双十一”期间网络交易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场监管总局:双十一促销禁止"先提价后打折"

市场监管总局向全国互联网平台企业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下发《关于规范“双十一”网络促销经营活动的工作提示》。其中提到要提高促销行为的公开化和透明度,禁止采取“先提价后打折”、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违法。

市场监管总局明确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标准:超级平台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亿

为更好推动我国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推动科技创新,维护消费者权益,对互联网平台进行更加科学规范管理,增强监管的针对性与有效性,特制定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

盒子游戏,游戏玩家专属个性阅读社区


©CopyRight 2010- 2020 BOXU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鄂公网安备 35020302000061号- 鄂ICP备202001557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