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还债】贵州一男子欠债不还,名下17万公积金被法院一次性划扣
欠债不还,名下没法实行的房地产、车子及资产该怎么办?
别害怕,公积金还可以被申请强制执行!近日,贵州贵阳息烽县人民法院就发布了一起那样的实例。息烽县人民法院以强制性取住房公积金的方法,为申请执行人张某取得成功讨回借款,案子得到取得成功执结。
基本上案件
因刘某未执行欠付张某贷款,张某欲提起诉讼刘某。2021年3月8日,经息烽县人民法院委任人民调解联合会主持人协商,达到了刘某同意定为2021年3月15日前偿还张某贷款二十万元的民事调解书。后经彼此申请办理,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下发了民事裁定书,对彼此的民事调解书开展了司法确认。后刘某未依照经司法确认的民事调解书执行还贷责任,张某依规向息烽县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申请强制执行。
在实行全过程中,息烽县人民法院依规查看了被执行人刘某名下的房地产、车子及其存款,发觉刘某名下仅有小量存款,可是沒有可供执行的房地产及车子。在息烽县公积金管理,审判长查到刘某的住宅个人公积金有17余万元,审判长马上向公积金管理送到了执行裁定书、帮助执行通知书,将刘某名下个人公积金17余万元开展了一次性划款。后息烽县人民法院又将刘某名下的存款开展了划款,案子得到所有实行及时,此案顺利执结。
普法教育時间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要求,员工本人存缴的公积金和员工所属单位为员工存缴的公积金,归属于员工个人财产。不难看出,员工住房个人公积金内的储存账户余额归属于员工个人财产的储金,实质上归属于财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要求,被执行人未行使权力时,人民法院有权利对于不一样情况划转被执行人的资产。因而,在被执行人未执行还贷责任时,人民法院能够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开展申请强制执行。
原文章标题:贵州省一小伙欠债不还,名下17万个人公积金被人民法院一次性划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