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跃亭回应终身禁入证券市场说了什么?【全文】
4月13日晚,证监会网站公布《证监会销售市场禁入认定书(贾跃亭、杨丽杰等5名责任主体)》,决策对贾跃亭、杨丽杰采用终生证券市场禁入对策,对刘弘、吴孟采用十年证券市场禁入对策,对贾跃民采用八年证券市场禁入对策。
贾跃亭系乐视电视控股股东、老总,杨丽杰系时任乐视网财务经理,刘弘时任乐视网副总经理,吴孟时任乐视网公司监事、监事长,贾跃民(贾跃亭之弟)时任乐视网总经理。
对于此事,贾跃亭明确提出了申诉书建议,觉得“无证据”、“解决其从宽惩罚”。
贾跃亭在申诉书中明确提出了4点:
1、有关IPO申请办理文档及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信息公开违反规定事宜,评定其机构、管理决策、指引乐视网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作假及其采用瞒报、虚构关键客观事实等方式的无证据。
2、乐视网对乐趣体育文化A 、B轮股权融资的投资人担负认购责任,本质是销售业绩对赌协议,不具备贷款担保的可分性和补偿性,在法律法规上不属于贷款担保,在该认购条文做为股权融资买卖的组成一部分早已对外开放公布的状况下,乐视网不用再行执行对外担保决议程序流程和公布责任,且该条文是隐敝条文,有关工作人员沒有发觉顶多归属于过错个人行为。
3、有关公示有关高管增持服务承诺的叙述即便 存在的问题,也是细微缺陷,不足以认定为信息公开违反规定。
4、申诉书人沒有根据控股股东真实身份挑唆从业信息公开违反规定和诈骗发售个人行为。
综上所述,申诉书人觉得解决其从宽、缓解惩罚。
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信息内容,乐视网于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其申报、公布的申请办理初次公布股票发行并发售有关文档,及其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存有虚报记述;乐视网未按照规定公布关联方交易;乐视网未公布为乐视电视控投等企业出示贷款担保事宜;乐视网未属实公布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企业执行贷款服务承诺的状况;乐视网2016年公开增发个股个人行为组成诈骗发售。
核查,乐视网2007年虚报收益939.95万余元,虚报盈利870.23万余元(虚报盈利占本期公布资产总额的59.27%,相同);2008年虚报收益4,615.52万余元,虚报盈利4,308.25万余元(136.00%);2009年虚报收益9,375.76万余元,虚报盈利8,883.18万余元(186.22%);2010年虚报收益9,961.80万元,虚报盈利9,443.42万余元(126.19%);2011年虚报收益6,937.65万余元,虚报盈利6,529.13万余元(39.75%);2012年虚报收益8,965.33万余元,虚报盈利8,445.十万元(37.04%);2013年虚报收益19,998.17万余元,虚报盈利19,339.69万余元(78.49%);2014年虚报收益35,194.19万余元,虚报成本费590.38万余元,虚报盈利34,270.38万余元(470.11%);2015年虚报收益39,922.39万余元,少列成本费943.四十万元,虚报盈利38,295.18万余元(516.32%);2016年虚报收益51,247.00万余元,虚报成本费3,085.十五万元,虚报盈利43,276.33万余元(-131.66%)。
除此之外,北京证监局还对乐视网及有关责任者惩处行政许可,在其中乐视网被惩处募资5%,累计2.406亿人民币的处罚,控股股东贾跃亭被惩处累计2.412亿人民币处罚。
原文章标题:贾跃亭回复终生禁入证券市场:无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