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个人债务能执行夫妻共有房产吗
【案件】许某与李某结婚后相互注资选购了一套房地产,备案在许某本人户下。在实行申报人张某与许某合伙协议纠纷案中,法院依规查封了该套房地产。接着,李某明确提出执行异议,称该房地产是其与许某的共有财产,因许某根据贷款担保法律事实担负连同还贷责任,但该负债并并不是根据夫妻相互日常生活或运营造成的,应属许某本人负债,规定法院终止对该房子的实行。
法院经案件审理觉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登记的房产,应按房产登记薄来分辨是不是为产权人。此案中许某为房产登记薄注明的产权人,查封许某户下房地产并无不当,最后判决驳回申诉李某的质疑要求。
【叫法】审判长表明,夫妻负债的对外开放担负一般分成夫妻一方的本人负债和夫妻共同债务二种方式。对于共同债务,应以彼此的本人财产及其共有财产为实行财产范畴;对于夫妻一方的本人负债,以债务方的本人财产负责任。但实际中,对可否实行夫妻共有财产这一难题,常常有些人明确提出执行异议。实际上,对于夫妻共有财产,法院能够开展申请强制执行,但需确保直系亲属方的财产市场份额。
本案中的房地产尽管备案在许某本人户下,但依据房屋产权证属的真正情况,仍应评定为夫妻共有房地产。但特别注意的是,有关共有财产的实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失信执行人与别人共有的财产,法院能够查封、扣留、锁定,并立即通告共有人。共有人协议书切分共有财产,并经债务人认同的,法院能够评定合理。查封、扣留、锁定的法律效力及于协议书切分后失信执行人具有市场份额内的财产;对别的共有人具有市场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留、锁定,法院理应判决给予消除。因而,就算是夫妻共有房地产,假如夫妻彼此未对房地产市场份额切分达成一致,或未开展切分的,法院仍能够立即对涉案人员房子开展查封、竞拍。
审判长提示,要是不动产权在失信执行人户下,法院就有权利开展查封。为了更好地防止多余的不便,当支配权的真正情况与备案情况不一致,或具体支配权产生变化时,产权人应立即向相关部门做相对的工商变更。
(本报讯记者 倪 弋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