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法律应不应该保护网络游戏的财产
内容速读:
在网络游戏中,玩家习惯把自己花费的精力和金钱以及积累的“头盔”、“战甲”等虚拟的“武器装备”,统称为“网络财产”,并简称“网财”。但是因为多种原因,玩家的“网财”往往会被其他玩家窃取,于是,受害玩家呼吁,“网财”属于个人财产,应该予以法律保护。程先生说,他是去年年底开始玩网络游戏的,由于上网时间长...
在网络游戏中,玩家习惯把自己花费的精力和金钱以及积累的“头盔”、“战甲”等虚拟的“武器装备”,统称为“网络财产”,并简称“网财”。但是因为多种原因,玩家的“网财”往往会被其他玩家窃取,于是,受害玩家呼吁,“网财”属于个人财产,应该予以法律保护。互联网技术在全球迅猛发展的同时,也给网上游戏业带来了前所未有发展的机遇和空间。目前,仅兰州市经常上网玩游戏的用户就有30多万人。然而,一些问题也随之凸现出来,最典型的比如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时有发生,但由于法律的缺失,这种盗窃行为尚无法界定。网络的“虚拟财产”是不是个人的合法财产?“网财”的财产权是否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都成为法律建设所面临的一个现实而又紧迫的课题。
“网盗”事件颇发
几个月前,安宁某派出所民警在值勤时,发现在辖区一网吧附近,俩男子在打架。经讯问,这两男子均是网络痴迷者。其中,一男子在网吧苦战“传奇”游戏1年多后,终于赢得了2000多元的精良装备。然而,当日当他打开电脑准备再次网上鏖战时,发现其所有的装备:天魔神甲、圣战头盔、项链、手镯全都不翼而飞。于是,他怀疑是平时跟他关系要好的网友在看他玩游戏时悄悄记下他的进网密码,进而盗去了他网上的装备,反而发生斗殴事件。
无独有偶,家住七里河区的程先生也遇到了这样的事情。程先生说,前不久,他在自己的QQ里看到一条留言:“你的《天堂》武器已经被我盗走,如果不想让你的劳动成果付诸东流,就拿500元钱来赎。”程先生说,他是去年年底开始玩网络游戏的,由于上网时间长而且自己上手快,他得到的武器也越来越多。然而,现在却又成了一无所有的“孤家寡人”。
据武都路某网吧的管理人员介绍,目前仅兰州市市区玩网络游戏的玩家不下10万人次,其中以大专院校学生为主。而丢失武器装备、钱币(网络钱币)的现象更是司空见惯。对此,大部分玩家无奈地选择了“从头再来”,少部分玩家则是咆哮愤怒,改玩其他游戏。
“网财”价值何在
经济学有一个流行观点,即“有土地的地方就有经济。”那么“网财”为何物?它又价值几何呢?
一位网络游戏玩家向记者算了一笔账:玩一天一夜的游戏,早上8时到晚上11时每小时2元,从晚上11时到次日8时包夜8元,一共是38元。而这只是交给网吧老板的钱。玩网络游戏要买卡,一张120小时的“点数卡”是30元,而这点钱对于升到30级的大侠来说,只是杯水车薪。“由于网络游戏场面宏大,朋友之间相互联网密切配合,不付出十二分的努力别想得到好处,故事情节基于对现实世界的模拟并超越现实,所以才使我们接受,当然接受的前提是太费钱了。”
很显然,游戏玩家们已经不能用“游戏”概括网络游戏,而是还要加上金钱。当然,在加上金钱的同时,也应该加上精力。“没有精力,玩家能白天黑夜一如既往地鏖战于网络游戏之中吗?”
现在,在网络虚拟空间之中,不仅仅是软件本身,网络游戏的参与权,连同游戏内部的虚拟武器、设备,甚至用于作弊的“外挂”,都成了可以流通的商品。但这些虚拟的“网财”算不算私人财产?网络“虚拟财产”权受不受法律保护?都成为法律所面临的一个现实而又紧迫的课题。正是由于法律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缺乏硬性规定,即使玩家的“网财”失窃被盗,报案后执法机关仍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局面,这样就直接导致出现很多玩家在丢失“网财”后,处于投诉无门的尴尬境地。
因此,一些曾被偷盗了武器装备的玩家告诉记者,偷盗者不仅仅是偷盗了他们熬更守夜在游戏中所获得的成绩,可以变相地说是盗去了他们的金钱和精力。
财产属性难定
兰州市文化稽查大队一位姓王的网络工程技术人员告诉记者,对于在虚拟的网络中物品被偷盗现象,目前相关部门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和处罚;而据市物价局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目前物价部门也没有对这些网络里的虚拟物品制定出价格,因而无法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盗窃”金额的界定。
对于现行法律的空白点,法律界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民获得“网财”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有的“网财”还要用人民币直接进行交易,甚至一些“网币”与人民币已经有了固定的汇率,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另一种观点则截然相反,他们认为,所谓“网财”只是网上的一种虚拟财产,不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某学者指出,法律的主要任务是应搞清现实世界的问题,而如果应用于网络虚拟空间,显然是不妥当的。
兰州建兰法律服务所主任吕炳潮介绍说,我国现行宪法明文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而其中的“合法财产”仅指实有的财产而言,宪法并没有对公民所享有的虚拟财产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另外,就目前情况看,网络游戏玩家的“网财”失窃被盗,基本上还达不到新《刑法》中规定的“互联网犯罪”程度,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又存在着对“财产”概念的盲区。因此,现实生活中相应法律条款的缺失,往往使得受害玩家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而另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那里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是不言而喻的。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网财”保护
据有关报道,韩国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均明确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游戏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肆意进行修改和删除。可见在法律上,这种“网财”的性质与存在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区别。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的法律也明确承认“网财”的价值并加以刑法保护,而且已有多例侵犯“网财”的刑事判例可供借鉴。
但就我国内地而言,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国内法律对于“网财”的属性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即便法律能够确立“网财”的合法性,实际上也很难操作,如“网财”诈骗很难取证,所谓“网财”,说白了就是一些电子数据,是不是真的被偷盗,需要对服务器进行繁杂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