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发布 涉及这些群体
近日,财政部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指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起,扶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有《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按每户每年2万元的限额依次扣除。限额标准最高可提高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纳税额小于上述扣除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实际缴纳的税额为限;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以上述扣除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农村振兴信息系统的扶贫人口;
2.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
3.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零就业家庭和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的大学毕业生。大学毕业生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起,企业招聘扶贫人口,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持有就业创业证书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书(注明“企业吸收税收政策”)与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之日起,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优惠按实际招聘人数扣除。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提高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定额标准。配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升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配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计税依据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除额,应当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当年不能扣除的,下年不得结转使用。
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企业招聘就业人员不仅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可以适用其他支持就业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本公告所述人员在上一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三年以上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上一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三年以下,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三年以上的优惠政策。 根据本公告规定,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减税的税费,可以抵扣纳税人未来纳税期的应缴税费或者退还。在发布之前已经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记者 王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