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道歉!侵害袁隆平院士名誉、荣誉案宣判
5月19日早上,天津第二初级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人天津人民法院第二分院诉被告张某损害知名农牧业生物学家杂交水稻之父名誉、殊荣一案公布开庭审判,人民法院复庭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宣判起效生效日十日内,在国家级别主流媒体公布道歉、清除危害。
天津人民法院第二分院诉称,被告张某于2021年5月22日至5月24日期内运用海外信息内容互联网平台,当众发布、转推污辱、诽谤袁隆平院士的推文总共9条,有关推文被别人留言板留言10条,被转推36次,被关注点赞275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九条要求,在经依规征求袁隆平院士直系亲属的允许后,向天津二中院提到了民事公益诉讼,规定张某在国家级别主流媒体上公布道歉、清除危害。
仲裁庭经审判觉得,张某在网上平台上当众发布不实观点,玷污了袁隆平院士的感人事迹和精神实质,诋毁了袁隆平院士的品牌形象,抵毁其名誉,超过了自由言论的正规范畴,主观性上具有显著过失。其个人行为不但损害了袁隆平院士的本人人身自由权,并且损害了社会各界的情感,危害了社会发展集体利益。故应当宣判,被告张某于本判决起效生效日十日内,在国家级别主流媒体公布道歉、清除危害。
判决后,被告张某表明听从宣判,并复庭诵读了向袁隆平院士以及家属的致歉函,对其提出的不当言论向袁隆平院士以及家属值此真诚的歉疚,对其个人行为表明深切的悔恨,并确保之后决不再发布损害英雄人物英烈名誉的不当言论。
天津第二初级法院副院长翟红出任该案子法官。她表明,案子公开审理进一步强化了对英雄人物英烈名誉的维护,维护保养了社会发展集体利益,是一堂栩栩如生的法治宣传课。(新闻记者白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