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询通话记录(查询通话记录清单)

近几年来,税务稽查局在严厉打击虚开发票偷逃税的专项整治中,为提升案子,一些检查人员持《税务查验通知单(二)》向挪动三大运营商(中百思特网国挪动、中国电信网等)查看已经知道案子有关工作人员(如税务备案信息内容中的法人代表、财务主管等)的手机纪录,根据通话记录挑选明确被查目标的控股股东和别的案子因涉嫌工作人员,随后对这类工作人员做好了解,以进一步查清案子客观事实,开展定性处理。

那么问题来了,检查人员是不是有权查看案子因涉嫌工作人员的通话记录呢?

从《税务查验通知单(二)》的根据看来,好像是有权的。该公文制做的重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征管法》)第五十七条,此条明文规定,“税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税务查验时,有权向相关企业和本人调研经营者、义务人和别的被告方与缴税或代收代缴、代办代交税金相关的状况,相关企业和本人有责任向税务行政机关属实给予相关资源及证明文件。”假如把通话记录视作“缴税或代收代缴、代办代交税金相关的状况”(实际上,通话记录的确也很有可能涉及到有关状况),税务行政机关自然就有权向挪动三大运营商开展查看。

可是,检查人员很有可能忽视了另一个难题百思特网,通话记录也有另一个十分关键的支配权特性,那便是公民的通讯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称《宪法》)第四十条要求,“我国公民的通讯随意和通讯秘密受法律法规的维护。除因国防安全或是查证犯罪的必须,由公安部门或检察系统依据法律法规的系统对通讯开展查验外,一切机构或是本人不可以任何借口侵害公民的通讯随意和通讯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下称(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也根据《宪法》做出了同样要求,“电信网客户依规应用电信网的随意和通讯秘密受国家法律维护。除因国防安全或是查证犯罪的必须,由公安部门、国防安全行政机关或是检察院按照法律法规的系统对电信网內容开展查验外,一切机构或是本人不可以任何借口对电信网内百思特网容开展查验。”以上2个法律条文对公民的通讯秘密做出了独特维护,并明文规定仅有国防安全行政机关、公安部门和检察系统有权对公民的通讯状况开展查验。

这般来看,回答好像很明白了。但也依然有不一样的见解,有些人觉得,通话记录只涉及到跟谁语音通话,并不涉及到语音通话內容,不属于《宪法》和《电信条例》所规范的通讯秘密,不理应遭受独特维护,税务检查人员或是有权根据《征管法》五十七条开展查验的,果然是那样吗?

针对这个问题,实际上也早已有清晰的回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宪法第四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问题的交换意见》(法工办复字【2004】3号)中确立回应,通话详单(也就是通话记录)清晰地体现了一个人的语音通话目标、在线时间、语音通话规律性等很多私人信息和秘密,是通讯內容的关键构成部分,归属于《宪法》维护的通讯秘密范围。

到此,回答已毋庸置疑。税务检查人员没有权利查看税收案子有关技术人员的挪动通话记录,税务检查人员持《税务查验通知单(二)》向移动通信技术运营商查询通话记录属滥用权力稽查,营运商有权回绝出示相关资料,即便获得了通话记录,也属失效直接证据,不可以做为定罪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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