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购房与朋友妻“假结婚”,死后房贷谁来接棒?
男子黄某“假离婚买房”购房后不幸身亡
留有一笔贷款银行没有人还款
那麼那么问题来了!
借款该由谁还?
是黄某的“正室”或是“新任”?
近日,上海闵行人民检察院
就案件审理了这起案子
友情提醒:大伙儿记一下这幅图
尽可能使事后理清案子人物角色↓

沒有购房资质的他 打起朋友妻的想法
事儿也要从2016年谈起。那一年10月,黄某想在上海买房,资产能够 处理,却被购房资格限制住了。一次,黄某和盆友林某闲聊,不经意中获知林某的老婆张某已持续交纳满5年个人社保,有着购房资格。
想起在网上看了的新闻报道,黄某猛然萌发了“假离婚买房”购房的想法,把想法打到朋友的老婆的身上。因此,黄某和林某商议,想借张某一用,根据“假离婚买房”、“假结婚”完成自身购房的目地。
简直一个敢说,一个敢借。“讲义气”的林某竟然愿意了黄某荒诞的要求!就是这样,黄某与老婆耿某离异,林某与老婆张某也离婚了。次日,黄某就和张某结婚登记,变成法律法规上的夫妇。
抵押借款购到房 他与“正室”再婚
给大伙儿整理一下四位被告方以后的一系列实际操作↓
2017年3月22日
黄某与S金融机构签署《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贷款981万余元用以购买上海一套房子,并将该房屋抵押贷款给该金融机构用以贷款质押担保。
2017年3月30日
该房子被产权过户至黄某与张某户下,两个人现有该房地产,同日该房子开展预告登记,支配权人为因素S金融机构,质押人为因素黄某与张某,质押债务额度为981万余元。
2017年6月1日
金融机构将981万余元汇到房子出卖方帐户。
2018年7月11日
黄某与张某签署《离婚协议书》,承诺所买房子归黄某全部,全部住房贷款由黄某偿还,两个人还对该离婚协议开展了公正。同日,黄某与张某备案离异。
2018年7月12日
彼此分别与原另一半耿某、林某再婚。黄某、张某与S金融机构签署的《关于变更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协议(变更抵押物共有人)》,确定房产抵押人变动为黄某。
2019年10月
该房地产工商变更至黄某一人户下。
不幸身亡借款没有人还 究竟该谁接力
2017年7月至2019年11月,黄某每个月都准时偿还住房贷款。殊不知2019年12月15日,黄某身亡,自此便没有人再次还款住房贷款。2020年12月,S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明确提出金融借款起诉,并将先前与黄某“假结婚”的张某做为第一被告。

而正室耿某做为财产继承者也是被告之一,她表明认同张某上述,而且愿意竞拍房子偿还债务。黄某的别的财产继承者亦书面形式完全同意黄某财产清偿债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办理。
经核查涉案人员客观事实和彼此直接证据,
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异议聚焦点
作出了那样的评定和裁定:
“假结婚”要担负婚后夫妇共同债务吗?必须!
夫妇是假,完婚是真,共同债务身上身。住房贷款产生于黄某与张某婚姻生活续存期内,依据法律法规,债务人就夫妻关系续存期内夫妇一方以本人为名承当负债认为支配权的,若根据彼此一同法律行为的,理应按夫妇共同债务解决。
经公正的离婚协议书承诺共同债务由一方担负,能不能免去另一方的还贷义务?不可以!
离婚协议书针对夫妇共同债务的担负承诺,没经债务人愿意,即便历经公正,亦不可以抵抗债务人。虽黄某与张某的离婚协议书承诺系争负债由黄某承担还款,但该承诺仍未获得债务人的确定,债务人仍有权利就夫妇共同债务向张某认为支配权。
债务人愿意将房产抵押人变动为黄某一人,
是不是代表着债务人舍弃对张某认为债务?并不是!
质押担保关联和债务关联是不一样的法律事实。债务人愿意变动质押物的质押人为因素黄某一人,不意味着债务人舍弃对张某的债务。一般金融机构出示愿意变动房产抵押人的文档,仅是为相互配合变动房子产权人备案。
原题目:男子为买房与朋友妻“假结婚”,去世后住房贷款由谁来接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