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爽诉张恒民间借贷纠纷案终审判决 张恒需还郑爽2千万
2019年11月,郑爽向静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诉请张恒偿还借款rmb2000万元并付款相对的罚息。一审判决适用郑爽的所有诉请。一审判决后,张恒不服气,向上海二中院提到上告,要求改判驳回申诉郑爽的所有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021年3月31日,上海二中院对此案做出最终判决: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
上海二中院经案件审理觉得,郑爽出示的直接证据可以证实涉案人员rmb2000万元的交货目地为外借,张恒在一、二审期内出示的直接证据均没法对其抗辩认为做出证实或足够打倒郑爽出示的直接证据,故郑爽与张恒中间存有民间借款关联。张恒若觉得彼此存在同居关系、在同居生活期内还存有别的法律事实涉及到贸易往来或同居生活期内存有有资产必须切分,可另案提到起诉。
有关张恒上告认为其根据为郑爽创造价值的方法已偿还rmb2000万元,上海二中院觉得张恒是不是为郑爽造就了財富、郑爽是不是应向张恒付款相对的酬劳或分紅等与此案民间借款纠纷案件并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在郑爽未予认同的状况下,不可以立即与此案借款开展抵税。故张恒的该上诉理由不可以创立。
有关张恒上告认为借款限期为十年,上海二中院觉得在彼此均确定真实有效和一致性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并无借款限期为十年的承诺,且张恒在此案中抗辩rmb2000万元并不是借款,则其不太可能与郑爽达到借款限期为十年的承诺。故张恒的该上诉理由亦不可以创立。
除此之外,张恒还认为一审判决程序流程违反规定,上海二中院经核查觉得所提质疑均不可以创立,一审判决评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恰当。
原题目:郑爽诉张恒民间借款纠纷案件最终判决:驳回申诉 张恒需偿还2干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