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侵害知识产权"故意"和"恶意"含义一致
新华通讯社北京市3月3日电(新闻记者刘奕湛)最高人民法院3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案件审理侵害专利权民事诉讼可用惩罚性赔偿的表述》,自公布生效日实施。司法解释确立,上诉人认为被告有意侵害其依法具有的专利权且情节恶劣,要求诉请被告担负惩罚性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理应依法核查解决。司法解释所称有意,包含新商标法和反知识产权侵权法要求的故意。
据了解,检察官法要求惩罚性赔偿主观性要素为“有意”,新商标法、反知识产权侵权政策法规列入“故意”。实践活动中,组成“有意”還是“故意”难以严苛区别,故对“有意”和“故意”作一致性表述,避免造成“故意”适用商标logo、知识产权侵权行业,而“有意”适用别的专利权行业的误会。
为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规章制度抵制侵权行为的关键功效,立足于专利权审理具体,司法解释将参照上诉人的认为和出示的直接证据所明确的赔付金额做为数量的一种。另外要求,针对出示虚报帐本、材料的,将根据民诉法追责法律依据。
除此之外,为保证恰当执行专利权惩罚性赔偿规章制度,防止实践活动中的乱用,司法解释确立惩罚性赔偿的可用要素。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将专题讲座公布专利权惩罚性赔偿的经典案例,便于进一步精确掌握司法解释条文的含义,具体指导各个人民法院恰当可用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对专利权民事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应用领域,有意、情节恶劣的评定,测算数量、倍率的明确等做出了实际要求。根据明确裁判员规范,司法解释将具体指导各个人民法院精确可用惩罚性赔偿,惩治比较严重侵害专利权个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