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新华通讯社太原市4月21电(新闻记者魏飚)新闻记者从陕西省太原市政府掌握到,太原将于12月30日起执行《太原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依照要求,购房人付款的首付、借款等资金将立即存进专用型帐户,相关部门对资金转出执行监管。房产开发企业违反该实施办法,将被采用暂停使用预售资金、终止商住楼新项目市场销售等对策。
商品房预售资金,就是指预售人(依规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展商品房预售的房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设计基本建设的商住楼在获得预售批准以后、竣工备案以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书承诺付款的所有预购房的钱,包含首付、分期还款、一次性支付和金融机构住房贷款、公积金借款等各种各样购房的钱。
依据实施办法,预售人获得预售新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要求告之购房人,将监管金融机构、专用型帐户等信息内容在商住楼市场销售场地明显部位公示公告,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书中给予确立。预售人出現未按照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进监管专用型帐户;未按照规定网签备案,擅自扣除楼价款未存进监管专用型帐户;出示虚报原材料骗领关键监管资金;未按照规定将关键监管资金用以监管新项目建设工程;未将监管金融机构、专用型帐户等信息内容在商住楼市场销售场地明显部位公示公告等情况,监管组织能够依照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承诺,中止预售人应用预售资金,并勒令其时限整顿。贷款逾期不变的,马上终止该监管新项目市场销售,延期该新项目房产买卖合同书网上签约。情节恶劣的,追究其其法律依据。
原题目:太原市提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