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终审: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等金融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新华通讯社杭州市11月12号来电 此前,乐清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就平安银行温州市分行与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案做出的民事判决,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今年调整)的借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利率对金融业借款协议的利率开展调节。平安银行温州市分行就此案提到上告,乐清市初级人民检察院12日开展公布判决。
乐清市初级人民检察院二审裁定觉得,此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依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要求,经金融业监督机构准许开设的从业信贷业务的金融企业以及子公司,因放贷等有关信贷业务引起的纠纷案件,不适合该司法解释。故一审判决将此案金融业借款协议中承诺的贷款利息、利滚利和罚息参考所述司法解释的要求按一年期借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开展调节,属法律适用不正确,应予以改正。除此之外,在本案一审审理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并未执行,该司法解释亦依规不适感用以此案。
裁定觉得,针对平安银行温州市分行的二审上诉请求,依据合同书承诺,案涉借款的月利率为1.53%,即年化收益率利率为18.36%;逾期贷款后,如按合同书承诺的月利率另收50%标准计收逾期利息,则贷款逾期利率做到年化收益率27.54%。此案中,平安银行温州市分行一审提起诉讼和二审上诉请求均认为按月利率2%即年化收益率24%收取案涉贷款利率,平安银行温州市分行的上诉请求创立,二审依规给予适用。
原题目:人民法院三审:金融企业借款协议等金融业纠纷案件不适合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