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私设包房难道也违法?
内容速读:
网吧作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是市场经济的积极参与者、网络新经济有利载体、第四媒体传播平台、体验性文化桥头堡,为中国的互联网启蒙和国家信息化建设立下了汗马功劳。然而这两年媒体针对网吧的口笔朱伐不计其数,细观这些文章会发现一个共同点:以保护未成年人为名义,处处找网吧的茬,甚至不惜将网吧的妖魔化。因此网吧业主私设包房并不存在违法性。 以禁止设立包房或者设立必须经过审批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网吧作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是市场经济的积极参与者、网络新经济有利载体、第四媒体传播平台、体验性文化桥头堡,为中国的互联网启蒙和国家信息化建设立下了汗马功劳。然而这两年媒体针对网吧的口笔朱伐不计其数,细观这些文章会发现一个共同点:以保护未成年人为名义,处处找网吧的茬,甚至不惜将网吧的妖魔化。关心、爱护未成年人是好事,但是不能为了保护而保护,不能以牺牲别人的合法利益为条件。笔者最近发现很多人对网吧设立包房持一种批判意见,家长认为包房危害了其孩子;警察认为包房增加了治安案件发生的可能,对孩子也不一定有好处;文化局的相关人员表示设立包房必须进行严格审批,否则违法;社科院研究院的研究员认为出现网吧包房,说明行政监管有疏漏,网吧还在和行政监管斗法,对保护未成年人没有形成共识。难道网吧设立包房真的就违法吗?真的就会对未成年人造成危害吗?非也。
网吧是依法设立的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只要是合法设立的网吧,自然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自主定价权、自主采购权、自主生产经营决定权等等,这些权利中当然包含自主决定是否设立包房的权利。只要其合法经营,不在包房中从事违法经营即可。从常识和实践上来看,经营者为消费者设立包房是为了更好的提供一流的服务,满足消费者的消费心理,是一种正常的市场经营手段。比如国家批准设立的中青网络上网家园、武汉的星网吧中都设了专门的豪华包房。因此网吧业主私设包房并不存在违法性。
以禁止设立包房或者设立必须经过审批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被网吧业界奉为圣经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明确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而国务院2004年出台的《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意见 》也明确规定“要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也就是说网吧中设立的包房并不是给未成年人设立的,即使有些网吧接纳了未成年人,那也是相关执法机关日常监管存在漏洞,滋生了黑网吧,而和合法经营的广大合法网吧无关。
保护未成年人、教育未成年人是社会、学校、家长的共同责任,还是别老是推卸自我的责任,拿网吧做挡箭牌或遮羞布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