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告联通搜狐网易强迫消费 我没订服务
内容速读:
8月24日,一起强迫手机用户消费案在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开庭。由于被告是联通、搜狐和网易三家大名鼎鼎的公司,这场官司也分外令人瞩目;把它们同时推上被告席的,是河北邯郸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苗信。两年前,湖北省荆州市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杨波,也以相同的诉由状告联通,从而成为律师状告运营商强迫消费案第一人。有意思的是,两起官司的原告都是律师,而两次坐上被告席的都是联通。
■透视垄断行业潜规则“为什么要告联通、搜狐和网易?因为我不是沉默的羔羊!”
8月24日,一起强迫手机用户消费案在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开庭。由于被告是联通、搜狐和网易三家大名鼎鼎的公司,这场官司也分外令人瞩目;把它们同时推上被告席的,是河北邯郸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苗信。
这已经是记者亲历的第二起类似案件。两年前,湖北省荆州市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杨波,也以相同的诉由状告联通,从而成为律师状告运营商强迫消费案第一人。有意思的是,两起官司的原告都是律师,而两次坐上被告席的都是联通。
起诉:纠缠不休的联通在信费
其实这也不是苗信第一次向运营商“发难”。“从2004年买了一部联通CDMA手机起,我这几年就没省过心。”8月30日,苗信开始给记者详细地讲述其中的纠纷由来。
早在三年前,细心的苗信就发现自己的手机费有“水分”:2004年5月的话费单上,凭空多出了2.05元的联通在信费。根据联通工作人员的说法,联通在信费是指由于用户使用无线数据业务提供商(简称SP)提供的信息以及应用服务后所产生的费用,由SP制定并向用户收取,中国联通只是代为收费。
“我当时听得是一头雾水,因为我从来没有订制过任何信息服务啊!”按照工作人员的提示,苗信发“0000”取消了这个订制业务。当看到“你没有订制我们公司的业务”的回复短信后,他总算舒了口气。然而当年11月和12月,苗信的两张话费单中又出现了4元和5.10元的联通在信费。“一气之下,我在2004年12月初向法院递交诉状,把联通邯郸分公司告上了法庭,接着联通多次找我要求调解。2005年的3月,在邯郸市邯山区法院的主持下,联通一次性付给我800元。我和联通的第一次过招,以调解告终。”
然而事情还远没完。
2005年5、6月,和联通调解才刚过两个月,苗信看见自己的话费单上又出现了14.5元和11.2元的联通在信费。
“说真的,那时候我真的有种‘永无宁日’的感觉了。”说到这里,苗信电话那头的语调陡然上升,“一而再、再而三地纠缠我,是不是我选了联通的手机,就永远没法摆脱联通在信费这个‘恶魔’了?”
杨波讲述:2004年2月3日,我在交纳话费时无意中发现,几个月来我的话费中每月都多出了17元的联通在信费。经到联通荆州分公司营业厅查看,我才发现,该公司从2003年11月至2004年3月共收了我8165邮箱服务费和198信息服务费67.5元。可我并没有向联通荆州分公司申请这两项服务啊!联通没有与我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也没有在电话费收费中明确提示此项服务费用。我就以联通荆州分公司的行为侵害我的消费知情权、属于强迫消费行为为由,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联通拿不出用户订制依据
根据邯郸联通营业厅的查询结果,苗信得知网易分别于2005年6月12日晚8时32分和6月17日晚8时53分向他的手机发送了4条接入代码为“9163”的短信,其中两条为免费,另外两条资费标准为每条0.5元;搜狐则在2005年5月和6月分别收取了他14.3元和9.9元“信息费”。
有意选择在今年3月15日这天,苗信把联通、网易和搜狐一并告上法院,要求判令网易、搜狐两被告双倍赔偿“联通在信”费2元、48.4元,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失抚慰金315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并在《法制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邯郸联通承担连带责任等一系列诉求。
8月24日,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网易缺席庭审。
被告搜狐的代理人庭上辩称,原告起诉中存在事实错误:根据邯郸联通电脑系统即时记录的显示:2005年5月13日,原告用手机内置的430XX业务长号码,分别选择了“点播笑话”和“点播科技新闻”两项短信服务业务,并于2005年6月22日才发送上行短信取消这些业务,“因此这完全是原告自主自愿的消费行为,而非其所称的‘强迫消费’。”
然而在被告提供的5份证据中,原告苗信并未找到能证实自己订制被告短信服务的关键证据。
更有意思的是,关于被告搜狐所持的“联通电脑系统有相应记录”的说法,邯郸联通一位负责人在法庭上却给出了一句大相径庭的话:按照有关规定,联通只为手机用户保留三个月的信息费用记录清单,因此不能向法庭提供原告2005年5月的话费清单。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在实际运营中,联通收取手机用户的信息费用,是通过网络连接,由计费系统自动生成。
杨波讲述:在我诉联通荆州分公司强迫消费一案的一审庭审中,联通辩称自己是代为收费,并指责我向SP订制198、8165服务项目并实际享受服务后,又称没有向SP订制;联通出于解决纠纷、服务用户的目的,退还了代为收取的服务费后,我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滥用诉权。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联通荆州分公司没有提供我订制这两项服务的电文数据到达特定或指定的证据,所以联通认为我已和SP建立了服务合同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依据;SP采用的默认订制方式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是不公平的,有悖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告联通在向SP提供数字信息服务平台、代收服务费时负有审查SP经营资质、诚信状况、服务费标准及服务费收取依据等附随合同义务,而联通荆州分公司没有向我告知电信服务收费项目中包含这两项服务费,也未注明信息服务费的查询方法,而仅仅依据SP提供的数字短信信息服务费金额,以运营商的名义向用户收取服务费,不仅构成违约,而且侵害了用户的权利。所以判令联通荆州分公司向我返还服务费67.5元,免费提供信息服务费清单,并在收费票上详细注明收费项目、金额。
内情:“这是一场律师该做的公益诉讼”
“告!这次我要告到底!”虽然联通邯郸分公司在收到起诉书后,又愿意以比第一次更高的价码进行庭外调解,不过苗信显然不吃这一套了。他决定:这一次,作为律师的自己不把官司进行到底,誓不罢休。
“从经济学的角度,这种案件不值得打。网易收我联通在信费1元,我已向法院交费184元,诉讼成本太高———但我认为值!因为我是一名律师,现在都关系到邯郸60万的联通手机用户了,我还有什么理由沉默?”
杨波讲述:在一审胜诉、二审调解结案后,我曾向记者说过,荆州的联通用户有7万余人,像我这样被强迫消费后还不知情的用户,肯定大有人在。打这场官司主要目的,是为了让像联通这样的大公司切实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保障广大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联通公司不以此为戒,类似的纠纷案件还会继续发生……
两年后的今天,律师杨波的预言得以应验:“孪生版本”的官司又让他的律师同行开始奔忙。
对于这场官司的最终结果,记者同样充满信心和期待。
坑人软件新型骗术短信群发
看看SP设下的短信陷阱
现在许多SP服务商有一种神秘的软件,在SP向用户手机发送短信的同时,该软件能够在SP的电脑中自动生成一种数据:表示早在SP发信息之前,用户已经“订制”了这项信息服务。
“在垃圾短信、短信陷阱泛滥的今天,我这只不过是用户与运营商、SP之间愈演愈烈的短信纠纷中的个案,但是后来我从一个做过SP朋友口中听来的消息,保不准能让你大吃一惊!”说到这,律师苗信故意把话音顿了顿,卖了个关子。
在记者表示出强烈兴趣后,苗信告诉记者,根据他这个朋友的说法,现在许多SP服务商有一种神秘的软件,在SP向用户手机发送短信的同时,该软件能够在SP的电脑中自动生成一种数据:表示早在SP发信息之前,用户已经“订制”了这项信息服务。“你说这种软件是不是忒坑人了?”苗信有些愤然。
记者立刻和一位从事SP的傅先生取得了联系。傅先生在北京一家SP公司任职经理,入行已经5年。当记者问及这种软件是否存在时,傅经理沉默了很久后,才缓缓开了口,却是非常肯定的口吻:“有!很多SP都有!”
傅经理告诉记者,其实这种软件相当于病毒,主动利用手机设置上的一个缺陷,当在某个号码段内搜索到某个用户的手机存在这个缺陷后,这种“病毒”就能让手机自动和网络连接上,利用WAP站点骗取短信流量,并在SP的电脑中生成数据记录,形成用户在SP发回复信息之前就早已“订制”的假象,从而让一切都顺理成章难以追查。
“具体利用的是手机哪一个缺陷,因为我不是做技术的,详细的流程我不是太清楚,不过根据以前接触到的资料看,推出越早、越不完备的手机型号就越有空子可钻。”傅经理介绍,由于这种软件价格不菲,得有上万元的成本,所以一般只在大SP公司使用,“像我们公司这种中等偏下的规模,目前暂时还没有购进。不过话说回来,我们这行当,从用户口袋里骗钱的招数多着呢,没有你说的这种软件,就用和群发公司合作这种几乎没有什么技术含量的方式,钱来得更快!”
傅经理告诉记者,SP中专门有人来做五花八门的骗术,他们充分利用人们思维的盲区来骗钱。他透露了两个新出来的伎俩:用户上网下载图片或铃声时,输入自己的号码,如果弹出一个页面问要不要订制某项短信服务,一些网友会随手用鼠标去点击网页右上角的“×”本想关闭,但这么一点,SP会认为你同意了;还有一些是打开一看是空白的彩信,手机用户心想着什么都没有,直接就给删了,但其实打开这个彩信的同时,手机已经上网了,开始自动从网上下载同样也是空白的彩信,在成功骗取短信流量的同时也较好地蒙蔽了用户。
傅经理说,信息产业部是在不断地公布处罚措施,但对于SP来说,其实并不惧怕信产部,因为他们只是“上级的上级”,SP最怕的其实是运营商,他们才是能真正卡住其脖子的人。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SP不得不积极做运营商的公关工作,送钱、送物、办事、请吃饭、请旅游……这些现象在SP内属于“众人皆知的秘密”,大家都心照不宣。
【公司法意】
没有赢家
SP与联通合作强迫手机用户消费联通在信费,这是另一类权力寻租导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位律师的维权之举,揭露的仅仅是冰山一角。圈内人的自曝黑幕,揭开的才是惊天大阴谋。
不容怀疑,阴谋里面掩盖的是SP与移动运营商那见不得人的利益分成黑幕,分成的盈利是以严重损害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因为有了律师杨波一案的成功判例,我们不再对苗信一案本身进行过多的法理评析。
但透视这两起强迫消费案,我们可以从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角度来分析、探讨其中的利弊。实际上,SP和移动运营商并不是真正的赢家。
SP与联通的亲密合作获得的经济利益(有形财产)是巨大的,按照律师苗信的测算,“邯郸市有60万联通用户,搜狐公司在40天的时间收取我的联通在信费24.2元,这样搜狐就有1425万元的收入。”尽管我们不能计算出这里面有多少类似苗信的情况,但推算出来的数字已经足够惊人。
而在无形财产方面,我们注意到,律师杨波在官司胜诉后曾感言:诚信是企业的生命线,如果联通公司不以此为戒,类似的纠纷案件还会继续发生。
此言一点不虚。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早在我国古代,就有“一诺千金”的例子;而在国外,莎士比亚的剧作中也有威尼斯商人甘愿凌割自己的血肉来铸就商业信用。所以说,对外而言,信用是企业的生命线;对内而言,信用更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围绕消费者的需求而构建的。在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几大构成要素中,最容易为消费者所感知的就是技术和品牌。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最关心的不是企业的组织结构、经营战略,而是其生产的产品,更确切的说是产品的技术含量和产品的品牌。不管你的组织结构有多合理、战略有多科学、企业文化有多好,如果你的产品技术太落后或得不到消费者的认同,消费者依然不会自愿购买。所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最终要落实到技术和品牌上来。而企业品牌的含金量最直接体现就是企业的商誉好坏,维护商誉的正是企业的信用度。
SP与联通合作强迫手机用户消费联通在信费,对自身而言,丧失的就是企业的信用。信用受损必将使企业的商誉蒙羞,进而影响企业的品牌形象,最终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降低。企业核心竞争力降低的直接恶果是消费者需求的降低,甚至抵制、消失。
尽管我们手头没有掌握联通、网易、搜狐这三块金字招牌的品牌评估价值,但相对强迫消费牟取的“微薄小利”来说,其做法显然是“丢了西瓜、捡了芝麻”,得不偿失。
其实,信用是企业的“身份证”,是其日积月累所形成的无形财产。企业必须有信用意识(包括信用权利意识、责任意识、义务意识)和良好的信用行为,才能保证市场交易安全,实现交易各方的目的和利益。当前,整个社会的经济领域需要一种信用义务的硬约束,形成以保护消费者为中心,以生产者、经营者为规制对象的信用义务和责任机制,从而消弭民事主体人格上的信用风险。
在规范市场秩序,强化信用义务和责任方面,我国立法上已取得了较明显的成就: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已确立了信用义务和责任的诸多规则;但问题在于,相比西方发达国家用一个半世纪的时间摸索出一整套管理社会信用的成功经验和已形成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目前我国这些法律社会化程度并不高,执法、守法、用法的“法治”动态尚不理想,在信用方面没有形成整合力。 因此,在信用还不能法律化时,必须促使信用道德化,即借用社会舆论力量和道德评判标准来督促信用的履行。当前,我国必须将信用道德化,提高信用在民事主体心目中的地位,形成全社会自发的警示机制。
我们期待这样一个高度崇尚信用的社会出现:在市场机制完善、资本原始积累相对到位、消费者心态趋于平稳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强的社会背景下,信用的经济价值含量和无形资产特性会得到普遍认同,以信用得市场、以质量保信用的竞争开始走向规范化。经济主体对信用的追求、评价及自我维护会趋向自觉,从而在经济领域乃至法律上,会转化为以生产者、经营者、服务者为中心的信用权观念及相应的法律配置。
这两起官司正在推动“信用社会”的早日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