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网络财产问题 引出法规空白
内容速读:
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的同时,也为娱乐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空间。以往没有任何一种娱乐方式比网络游戏更充满刺激,富有挑战。但是,在网络游戏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也随之凸现出来——。小徐认为,自己打出“大天使剑”也要花时间、金钱,不如网上购买早点用。而在网上交易武器装备、钱币的现象更是司空见惯,几十元、成百元的交易随处可见。
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的同时,也为娱乐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空间。以往没有任何一种娱乐方式比网络游戏更充满刺激,富有挑战。但是,在网络游戏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也随之凸现出来——小马,原兰州一电脑耗材公司推销员,去年年底经朋友介绍开始玩一款“美丽新世界”的网络游戏,开始每天鏖战三四个小时,后来几乎整天都泡在网吧里。由于他上手快,得到的物品也越来越多,进而根据网上提供的物品合成公式(通过公式可以将一般物品合成精品)合成了几件加高技能的武器。一个偶然的机会,杭州一位网友看上了他手中的一把魔法宝剑,后经两人讨价还价,最终以1700元成交,现金是通过银行卡支取的。
小徐从今年3月份开始接触奇迹私服(专业术语)游戏,一直在练级,也没打出好装备,看着别人配上好装备玩得起劲,他羡慕不已。后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另一位玩家,以每把30元的价格买了两把“大天使剑”,后对方又友情送给他一些项链、戒指等一般装备,如此一来他的游戏角色比以前更厉害了。小徐认为,自己打出“大天使剑”也要花时间、金钱,不如网上购买早点用。
武都路某网吧的网管韩先生告诉记者,目前仅兰州市市区玩网络游戏的玩家不下10万人次,其中以年轻人为主,网上月交易的现金数额至少在万元。。而在网上交易武器装备、钱币(网络钱币)的现象更是司空见惯,几十元、成百元的交易随处可见。一些玩家甚至在一些游戏中自己专门创建“武器装备商人”,给天南海北的玩家提供交易平台,既利用多余的装备挣了钱,也达到了自娱自乐的目的,还为其他玩家凑齐了装备,一举多得。
虚拟“网财”价值几何
经济学有一个流行观点,即“有土地的地方就有经济”。现在,在网络虚拟空间之中,不仅仅是软件本身,网络游戏的参与权,连同游戏内部的虚拟武器、设备,甚至用于作弊的“外挂”,都成了可以流通的商品。但这些虚拟的“网财”算不算私人财产?网络“虚拟财产”权受不受法律保护?都成为目前市场所面临的一个现实而又紧迫的课题。
“由于网络游戏场面宏大,朋友之间相互联网密切配合,不付出十二分的努力别想得到好处。故事情节基于对现实世界的模拟并超越现实,所以才使我们接受,当然,接受的前提是太费钱了。”一位网络游戏玩家向记者算了一笔账:玩一天一夜的游戏,早上8时到晚上11时每小时2元,从晚上11时到次日8时包夜8元,一共是38元。而这只是交给网吧老板的钱。玩网络游戏要买卡,一张120小时的“点数卡”是35元,而这点钱对于升到20级的“大侠”来说,只是杯水车薪。
很显然,游戏玩家们已经不能用“游戏”概括网络游戏,而还要加上金钱。当然,在加上金钱的同时,也应该加上精力。没有精力,玩家能白天黑夜一如既往地鏖战于网络游戏之中吗?
因此,一些在网上有交易记录的玩家告诉记者,所交易的装备或网络币可以变相地说是他们金钱和精力的集合。
“网财所有”引出法规空白
兰州市文化稽查大队一位姓王的网络工程技术人员告诉记者,对于在虚拟的网络中物品被偷盗、交易的现象,目前相关部门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和管理。
而据兰州市物价局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目前物价部门也没有对这些网络里的虚拟物品制定出价格,因而无法对网络物品的定价金额划分界定,可以说这方面还是个空白。
对于现行法规制度的空白点,法律界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民获得“网财”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有的“网财”用人民币直接进行交易,甚至一些“网币”与人民币已经有了固定的汇率,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在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具有价值。
另一种观点则截然相反,他们认为,所谓“网财”只是网上的一种虚拟财产,不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兰州建兰法律服务所主任吕炳潮介绍说,我国现行宪法明文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而其中的“合法财产”仅指实有的财产而言,宪法并没有对公民所享有的虚拟财产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另外,就目前情况看,网络游戏玩家的“网财”失窃被盗,基本上还达不到新《刑法》中规定的“互联网犯罪”程度,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又存在着对“财产”概念的盲区。因此,现实生活中相应法律条款的缺失,往往使得受害玩家在相互交易时,彼此的利益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应给“网财”定个实价
网络游戏中玩家花费的精力和金钱,积累的“头盔”、“战甲”等武器装备,到底算不算个人财产?如何进行定价?
据有关报道,韩国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均明确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游戏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肆意进行修改和删除。可见在法律上,这种“网财”的性质与存在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区别。
业内人士认为,尽管目前立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无论是在技术层面上,还是在可行性上,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尽快制定出相应的法规,切实保护广大网民的虚拟财产权和相关权益已经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