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进一步扩大社保费缓缴政策实施范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办公厅近日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疫情和社会保险基金情况,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的实施范围。覆盖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使社会保险费政策阶段性缓缴惠及更多市场主体。
据了解,四布了四个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主要是充分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作用,促进保险市场主体就业保障民生。
通知提出,社会保险费政策阶段性缓缴到期后,企业可以在2023年底前分期或逐月缴纳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通知强调,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企业缓缴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同时,要积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与员工落户、购房、购车、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
通知还要求进一步优化代理服务,积极对接符合缓缴政策要求的市场主体,简化流程,实现企业“即申即享”,减轻企业事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