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拟规定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使用率,减少老百姓就诊压力,我国卫生健康委近日就《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結果互认管理条例》向社会发展征询建议。

  《办法》拟要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結果互认标示统一为HR。各个卫生健康主管机构应当具体指导平级质量控制机构按时整理医疗机构互认新项目明细,并按相关要求公示公告公布,有利于群众查看。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理应在没有危害病症诊疗的条件下,对标着全国各地或本组织所处地域互认标志的检查检验結果给予互认。医务人员理应遵循行业规范,有效诊疗,对满足条件的检查检验結果能认尽认。针对病人给予的已经有检查检验結果合乎互认标准、达到诊疗必须的,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不可反复开展检查检验。

  发生下列状况,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可以对有关新项目开展再次检查:因病况转变 ,检查检验結果与病人临床症状、疾患诊断不符合,无法达到临床医学诊疗要求的;检查检验結果在病症发展趋势演化全过程中转变 迅速的;检查检验新项目针对病症诊疗实际意义重要的,如手术治疗、静脉注射等重要诊疗对策前;病人处在门诊、抢救等紧急状况下的;涉及到司法部门、残废及退休等评定的;别的情况须经复诊的。

  卫生健康主管机构理应提升管辖区检查检验能力建设和质量控制,健全检查检验互认工作中考核标准,并将之列入公办医疗机构绩效考评。医疗机构出示不正确检查检验結果造成医疗事故纠纷的,依规依规担负相对义务。(新闻记者 龙晓勤)

原文章标题:国家卫健委:拟要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結果互认

盒子游戏,游戏玩家专属个性阅读社区


©CopyRight 2010- 2020 BOXU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鄂公网安备 35020302000061号- 鄂ICP备202001557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