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提高供热期居民室内最低温度至20℃
10月29日,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第二十八次例会决议根据了改动后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规章》,决策在供热期限内,将居民房间内最低温由18℃提升到20℃,从即日起执行。
规章要求,供热期限内,供热单位理应确保居民卧房,卧室(厅)溫度24小时不少于20℃,别的位置理应合乎设计标准规范规定。
改动后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规章》加强了对居民室内温度的确保,要求居民室温高过16℃(含16℃)但小于20℃的,按日退回客户日规范热费的50%;小于16℃的,按日退回客户日规范热费的100%。归属于热原单位缘故的,供热单位代位求偿,再向热原单位追索;与此同时限制了当场温度测量時间,即供热单位和供热主管机构理应选择经计量检定,校正,检测达标的测温器具,在10时至14时以外的时间段对客户家开展当场温度测量。(新闻记者闫睿)
原文章标题:黑龙江省提升供热期居民房间内最低温至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