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盗用嫌疑人账号消费获刑3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21年9月15日,江西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奉新县派出所原公安民警)被盗案开展一审公布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被判刑期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RMB15000元。
人民法院经审判查清:2019年8月28日,奉新县派出所依法将“8.26”专案因涉嫌黑恶势力组员即此案受害人罗细某刑拘,扣留其随身带的一华为荣耀手机、一iPhone等证据。而后,被告人陈某做为重案组组员,以数据修复、判断案件为由应用、占据这两个涉案人员手机上。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陈某根据试出手机上交易密码、重设交易密码等方法,在奉新县等地,以键入微信付款登陆密码或扫二维码开展交易或TX,将iPhone手机号绑定的储蓄卡里的钱转至该手机上的微信零钱账内。2020年6月,被告人陈某偿还涉案人员两个手机上到重案组,在其中54409.64元仍存留在涉案人员iPhone中。被告人陈某共偷盗90262. 94元,在其中已开支35853.30元。
2020年5月31日,受害人罗细某的亲戚发觉罗细某的储蓄卡资产出现异常,有利于那天晚上赶至奉新县派出所报警。该派出所受案后开展调研。陈某于2020年7月18日积极向奉新县派出所纪检监察属实表明状况。隔日,陈某积极到奉新县纪检监察自首如实供述犯罪行为。2020年7月24日退赃4万元。
人民法院觉得:被告人陈某的个人行为已组成诈骗罪。陈某共偷盗受害人罗细某90262. 94元,违法犯罪金额极大,应依法惩治。陈某作为公安机关且系“8.26”重案组组员,偷盗拘押犯罪嫌疑人即此案受害人罗细某钱财,社会影响极端,可酌情考虑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有投案自首剧情,依法从轻处理惩罚。陈某积极退清所有脏款并复庭投案自首悔过,可酌情考虑从宽惩罚。由此,人民法院遂依法做出以上裁定。
被告人和受害人的家属、被告人企业意味着、各界人士意味着、人民代表、人大代表等共 20余名旁边听了判决。
原文章标题:江西省公安民警盗取犯罪嫌疑人手机微信消費案一审判决:被判三年零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