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住户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刑
新闻通稿 近日,广东深圳光明区老百姓法院裁定一起高空抛物案,被告苏某数次高空抛物被被判刑期六个月,并罚款2000元。
2021年1月至今,苏某在光明区某街道社区住宅酒店住宿期内,数次从现住屋子窗子向外抛掷啤酒瓶、废弃物等物件。1月14日12时30分许,苏某从沿街的窗子向外抛出去2个夹层玻璃啤酒瓶,差点儿弄伤过路人,路人王某警报后,公安民警在场前去苏某居所将其抓捕。
另查清,苏某于2020年8月3日至9月11日在光明区某街道社区另一住宅酒店住宿期内,2次向楼底下扔啤酒瓶。2021年4月,光明区检察院向法院立案侦查。
法院案件审理后觉得,苏某从房屋建筑高处抛掷物件,情节恶劣,其个人行为违犯了刑诉法,犯罪行为清晰,直接证据的确、充足,理应以高空抛物罪依法追究刑事处罚。苏某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要求,能够从宽处罚。最后,法院融合公诉行政机关的定刑提议,做出以上裁定。
(赖敏伶 庞小春)
原文章标题:深圳市一居民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