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申请“双 11”商标被驳回
天眼查 App 表明,阿里先前申请办理的“双 11”商标(国际分类 41 类 文化教育游戏娱乐),于近日的最终判决中被驳回申诉。
一审法院觉得,此案中,诉争商标为“双 11”,应用在复核服务项目上,有关公众一般不容易做为商标鉴别,欠缺商标应该有的明显特点,归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的不可做为商标申请注册标示。
二审法院觉得,诉争商标由文本“双 11”组成,总体易被了解为“十一月十一日”,在具体应用中有关公众易将其鉴别为用以表明某一特殊日期。阿里巴巴公司在此案中递交的直接证据不能证实诉争商标在特定复核服务项目上历经应用已具备较高名气并与其说产生对应关系,可以使有关公众将其做为表明服务项目来源于的标示开展鉴别,进而得到明显特点。阿里巴巴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可以创立,对其上诉请求,我院未予适用。故驳回申诉以上,检察院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