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霸座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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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1日早上,济南站去往北京南站的G334次列车上,一名男乘客占据他人的靠窗户座位,不肯坐回自身的座位。被霸座的是一名女乘客,女乘客叫来乘务长后,该男乘客称“站不住”。乘务长问其是不是身体不适或是喝醉了,回应:“没饮酒。”乘务长问:“没饮酒为何站不住?”称:“不清楚。”并表明到站下车时也站不住,必须高铁乘务员协助找残疾轮椅。他回绝坐回自身的座位,合称让女乘客要不站着,要不坐他的座位,要不去餐饮车。
被霸座的女乘客很年青,刚从院校大学毕业,从济南西站进入车内,是根据自助式选座服务项目挑选的座位。霸座男乘客自身的座位与该座位仅隔着一两行。最终,乘务长和乘警规劝男乘客未果,女乘客被分配到商务接待车箱的座位,直至终点站。
《民法典》实施前,在我国并沒有务必“不懂装懂”的有关要求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仅仅要求了游客应持合理客票乘运责任。“游客理应持合理客票乘运。游客没票乘运、超程乘运、跨级乘运或是持无效客票乘运的,理应补缴账款,托运人能够 依照要求另收账款。游客不交货账款的,托运人能够 回绝运送。”“托运人理应依照客票注明的時间、车次、线路把游客运送到承诺地址”等。
《民法典》实施前,对比较严重的“霸座”个人行为,一般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开展惩罚。以上实例中的霸座男乘客过后被济南市铁路公安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要求,给与社会治安处罚200元的惩罚。另外,铁路客运单位根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的管理办法》的要求,限定其搭乘全部列车席别180天。
《民法典》立即将“不懂装懂”写进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要求:游客理应依照合理客票记述的時间、车次和座位号搭乘。游客没票搭乘、超程搭乘、跨级搭乘或是持不符降价标准的特惠客票搭乘的,理应补缴账款,托运人能够 依照要求另收账款;游客不付款账款的,托运人能够 回绝运送。实名货物运输合同书的游客遗失客票的,能够 要求托运人挂失办,托运人不可再度扣除账款和别的不科学花费。
《民法典》实施后,除按突发事件应对行政处罚法开展惩罚外,‘霸座’者还需要担负合同违约责任。乘客选购火车票后,即与托运企业创立了货物运输合同书。火车票上记述的時间、车次、座位号便是合同书的內容。而乘客“霸座”个人行为,归属于毁约个人行为,要担负相对应的合同违约责任。
《民法典》将“不懂装懂”写进合同书编,确立了“霸座”个人行为的违法性,那样就可以根据法律制裁封禁“霸座”违纪行为,为大家的方便快捷交通出行、文明交通服务保障。
(北京京师律师法律事务所郭慧敏 王希彬)
原文章标题:《民法典》对霸座个人行为说不!(刑事辩护律师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