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绝非法外之地好奇仍能“害死猫”
案件介绍
2020年4月,恰逢在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较为焦虑不安的情况下,王某某为达到好奇、偷看之欲念,根据互联网技术社交软件选购了网络摄像头账户、登陆密码,后在其家里应用手机上下载某电脑监控软件,将根据互联网选购的网络摄像头账户加上到该电脑监控软件内,收看别人的监控摄像头界面,完成对30个网络摄像头系统软件的具体控制。同一年6月,网络警察发觉王某某的违法违纪个人行为,后立案调查,将王某某口头传唤归案。由于王某某违法犯罪剧情轻度,归案后对其罪刑屈打成招,同意认罪认罚、签定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于近日对其决策不起诉。
刑事辩护律师讲解
违背国家规定,对网络摄像头执行不法控制,情节恶劣的,组成不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软件罪。
刑诉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要求,违背国家规定,入侵前述要求之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软件或是选用别的方式方法,获得该计算机信息系统软件中储存、解决或是传送的数据信息,或是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运维不法控制,“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下列刑期或是拘留,处以或是单罚款。“剧情尤其比较严重”的,处三年之上七年下列刑期,并罚款。
具备获得电子支付、股票交易、商品期货等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的身份验证信息内容十组之上的;获得第(一)项之外的身份验证信息内容五百组之上的;不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软件二十台之上的;非法所得5000元之上或是导致财产损失一万元之上等情况之一的,理应评定为“情节恶劣”。
刑事诉讼法要求,嫌疑人、被告同意如实供述自身的罪刑,认可控告的犯罪行为,想要接纳惩罚的,能够 依规从宽处罚。针对违法犯罪剧情轻度,按照刑诉法要求不用判处刑罚或是免去酷刑的,检察院能够 做出不起诉决策。特别提示
互联网并不是法外之地,在享受网络摄像头监管应用的另外,还要留意个人隐私保护。
原文章标题: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好奇心仍能“谋害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