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酒后垂钓不幸溺亡 亲属向饭店索赔被驳回
沈某在别的地区饮酒后,赶到某餐馆的渔塘中钓鱼,結果悲剧溺水,该餐馆是不是应是此担负承担责任?近日,江苏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了那样一起案子,觉得餐馆对消费者的先行行为不具备确保责任,驳回申诉了上诉人的所有诉请。
2019年10月,沈某在镇江市某省的南乡菜馆预订了一桌晚餐。10月23日下午,沈某在盆友处用餐并喝酒。当日中午14时左右,沈某赶到南乡菜馆提早分配晚餐相关的事宜。准备中的沈某想要去菜馆渔塘钓鱼,便了解经营人殷某有没有钓竿。虽然南乡菜馆没有钓鱼新项目,但殷某仍向其沈某出示了钓竿和面粉。接着沈某便自主在该渔塘钓鱼,后因没法与沈某建立联系,许多人警报。当技术专业工作人员将其从渔塘中捕捞上去时,沈某已身亡。
沈某的直系亲属卞某、沈小某将南乡菜馆诉至人民法院,觉得其未责确保顾客的生命安全,规定南乡菜馆对沈某身亡担负20%的承担责任,计219840元。
丹徒人民法院经案件审理觉得,沈某做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工作能力人,理应预料喝醉酒钓鱼个人行为的危险因素。另外,案涉渔塘并非营利性的钓鱼场,沈某在该渔塘里钓鱼,餐馆仍未扣除相对应花费,亦沒有责任设专职人员值班确保其生命安全。此外,沈某先前并不是在南乡菜馆处喝酒,南乡菜馆对其先行行为都不具备确保责任。现卞某、沈小某认为南乡菜馆做为经营人担负承担责任,无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故对卞某、沈小某的诉请未予适用。
卞某、沈小某不服气提到起诉,镇江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
审判长叫法
审判长庭后表明,在涉及到“安全防范措施责任”纠纷案件的解决中,非常容易发生怜悯弱小的趋向。虽然有关法律法规餐饮经营的经营人对在其经营地内的消费者应负安全性留意责任,但对该安全性留意责任不可太过追求,其评定规范理应而有一切正常民事行为能力工作能力的人到该场地不至于遭受损害为标准。此案中,沈某做为具备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工作能力的成人,针对本身选择产生的可预料风险性,理应自主担负不良影响。
原文章标题:一小伙喝醉酒钓鱼悲剧溺水 家属向餐馆理赔被驳回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