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垄断协议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19年11月,市场管理质监总局依据检举,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扬子江药业集团)因涉嫌达到并实施垄断性协议个人行为立案查处。
核查,2015年至2019年,扬子江药业集团在全国各地范畴内(没有港澳地区)根据签定协作协议、下达调价函、口头上通告等方法,与药品销售商、零售药房等中下游公司达到固定不动药品转售价钱和限制药品最少转售价钱的协议,并根据制订实施标准、加强考评监管、处罚廉价市场销售代理商、授权委托中介服务监管线上营销药品价钱等对策确保该协议实施。扬子江药业集团以上个人行为清除、限定了市场竞争,危害了顾客合法权利和社会发展集体利益,违背《反垄断法》第十四条“严禁经营人与买卖质权人达到以下垄断性协议:(一)固定不动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制向第三人转售产品的最少价钱”的要求。
2021年4月15日,市场管理质监总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要求做出行政许可决策,勒令扬子江药业集团终止违纪行为,并惩处其2018年销售总额254.67亿人民币3%的处罚,计7.64亿人民币。
药品价钱关联需求侧改革,涉及到缓解人民群众就诊压力、提高民生福祉等重大问题,市场管理质监总局将不断提升药业行业反垄断法稽查,合理防止和劝阻垄断性个人行为,进一步维护销售市场公平交易,维护保养顾客合法权利和社会发展集体利益,推动社会主义社会市场经济体制身心健康发展趋势。
原文章标题:市场管理质监总局依规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垄断性协议个人行为做出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