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团被顶格处罚150万元:排挤对手恶意低价销售
据澎湃新闻网报导,2021年3月11日,市场管理质监总局官方网站发布了对深圳美团甄选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性价格个人行为案行政处罚认定书。先前在3月3日,市场管理质监总局对深圳美团甄选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性价格个人行为案做出行政处罚决策。
处罚通知书中例举了美团外卖甄选存有以挤兑竞争者为目地,小于成本费销售产品,及其运用虚报的或是让人误会的价格方式,哄骗顾客或是别的经营人两者之间开展买卖的个人行为。
因而,市场管理质监总局对美团外卖甄选规定勒令整顿,并对违背《中华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要求》第四条第(一)项的不正当性价格个人行为,罚款一百万元,对违背《中华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要求》第七条的不正当性价格个人行为,罚款五十万元。之上合拼罚款150万余元。
国家市场监管质监总局 行政处罚认定书
国市监处〔2021〕6号
当事人:深圳美团甄选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主体证件名字:企业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发展信用代码:91440300MA5GD3UHXQ
依据有关案件线索,本行政机关依规对当事人因涉嫌执行不正当性价格个人行为立案查处。实地调查中,依规读取有关直接证据原材料,并制做讯问笔录。
经查明,2020年10月至今,当事人根据“美团外卖甄选”在济南销售产品时,存有下列个人行为:
一、以挤兑竞争者为目地,小于成本费销售产品的个人行为
当事人采用狂降、主题活动券等补助方式,以小于成本费的价格销售产品。实际个人行为举例说明以下:
1. 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市场销售寿光丝瓜(450g±40g /份),拿货成本费2.15元,补助后具体市场销售价格1.99元。
2. 2021年1月7日,当事人市场销售佳农洛川富士苹果(4.2斤±40g),拿货成本费21.9元,补助后具体市场销售价格二十元。
依据当事人出示的财务报表,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当事人总计补助**万余元,导致很多产品具体市场销售价格小于拿货成本费。如记入经营等成本费,当事人具体营业收入远小于成本费。
二、运用虚报的或是让人误会的价格方式,哄骗顾客或是别的经营人两者之间开展买卖的个人行为
1. 2021年二月19日,当事人市场销售枣园桥无抗生鸡蛋90枚/箱,网页页面标识“狂降40.一元,限购政策2份,¥49.9 ¥90”。核查,该产品为当天新产品,仍未减价。
2. 2021年二月19日,当事人市场销售山东栖霞红富士苹果400g,网页页面标识“4.3折特惠,¥2.59 ¥5.98”。核查,该产品为当天新产品,没有优惠折扣。
之上实例的客观事实,有产品价格页面截图、协议书、补助状况、有关财务报表、交易明细、讯问笔录等直接证据证实。
2021年二月25日,本行政机关向当事人送到了《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单》,告之了拟做出行政处罚的客观事实、原因、根据、惩罚內容,及其依规具有阐述、申诉书和规定听证会的支配权。当事人书面形式来函舍弃阐述、申诉书和规定举办听证会的支配权。
本行政机关觉得,当事人所述个人行为,各自组成了《中华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在依规减价解决新鲜产品、周期性产品、库存积压产品等产品外,为了更好地挤兑竞争者或是独占市场,以小于成本费的价格反补贴,搅乱一切正常的生产运营纪律,危害国家主权或是别的经营人的合法权利”、第十四条第(四)项“运用虚报的或是让人误会的价格方式,哄骗顾客或是别的经营人两者之间开展买卖”的价格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及到产品多、延迟时间长,国家市场监管质监总局举办行政指导会开展提示劝诫后,当事人所述违法行为仍在再次。根据《中华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要求》第四条、第七条之要求,本行政机关做出以下决策:
1. 行政强制执行;
2. 对违背《中华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要求》第四条第(一)项的不正当性价格个人行为,罚款一百万元;
3. 对违背《中华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要求》第七条的不正当性价格个人行为,罚款五十万元。
之上合拼罚款150万余元。
根据《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要求,当事人理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认定书生效日十五日内,依据本行政处罚认定书,携缴款通知码到12家中央预算非税收入收交代理商金融机构(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招商合作、邮储银行、中华、安全、兴业银行)任一银行柜面或是个人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通知码:略。
根据《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要求,当事人贷款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策的,本行政机关能够采用下列对策:(一)期满不交纳罚款的,每天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办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所述行政处罚决策不服气,理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认定书生效日六十日内,先向国家市场监管质监总局申请办理行政裁决;对行政裁决决策不服气的,能够依规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到行政诉讼法。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法期内,本行政处罚决策不终止实行。
国家市场监管质监总局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