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于3月5日在京召开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大会2020年12月26日决议根据了有关举办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的决策。依据决策,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将于2021年3月5日在京举办。
决策提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的议程安排是:审议政府部门工作总结报告;核查社会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发展前景总体目标规划纲要草案;核查2020年社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状况与2021年社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汇报、2021年社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核查2020年中间和地区预算执行状况与2021年中间和地区费用预算草案的汇报、2021年中间和地区费用预算草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报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调整草案)》的提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报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调整草案)》的提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总结报告;审议最高法院工作总结报告;审议最高检工作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