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还有这事吗?广州一男子做房产过户,被要求证明“我妈是我妈”
近日,广东广州荔湾的徐先生提前准备办房屋过户手续,結果被规定证明,“就是我”、“我妈是我妈”。
徐先生说,亡故后留有一套六七十年房龄的房地产,自身和妈妈变成所有权人各占二分之一市场份额。2月25日,徐先生准备好各种各样所需材料,和妈妈一起去广州荔湾区不动产权管理中心,提前准备把自己的市场份额产权过户给宝妈们。
結果,工作员却告知徐先生她们,规定证明“我妈是我妈”。徐先生说,他取出了出世证明,也有他与他妈妈的身份证原件,有效证件原材料都都对得上,为什么也要证明?
原先,徐先生妈妈陈女士拥有香港身份证,因此工作员提议开展非直系亲属关联产权过户,要不然要去派出所开说白了的“母子关系”证明。听完以后,徐先生和妈妈都表明无可奈何。
之后,徐先生通电话资询本地派出所,户口申请办理对话框,另一方表明“信息内容对得上一般都需要认可”。而徐先生户籍所在地公安局的公安民警表明,她们没有权利评定此项规定。
展转各地却没法取得成功办手续?无可奈何下,徐先生再度赶到广州荔湾区不动产权管理中心开展核查。
这一回,状况总算拥有转变……
一位自称为审批工作人员告知徐先生,现在可以申请办理手续了,应对徐先生的提出质疑,另一位审批工作人员曾先生说,工作员一般状况下能规定被告方,出示户口销户证明,但沒有得话,危害也并不大,而且就这事向徐先生致歉。
对于这一件事儿,常申请办理香港澳门人员在国内资产房产买卖,和遗产继承的张律师觉得,针对涉香港澳门、对外在真实身份上的转变,因姓名和基本信息很有可能造成变化,因此国内有关工作部门,会规定被告方在香港澳门或国外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同一人证明”文档,因此被告方在早期,必须准备好有关证明原材料。
原题目:广州市一小伙做房产继承,被规定证明“我妈是我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