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正本)
个体户规章(二零一六年修正本)(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第149次常务会根据,2011年四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实施 依据二零一四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依据二零一六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个体户规章(二零一六年修正本)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维护个体户的合法权利,激励、适用和正确引导个体户身心健康发展趋势,提升对个体户的监管、管理方法,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扩大就业中的关键功效,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
有运营工作能力的中国公民,按照本规章要求经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单位备案,从业工业运营的,为个体户。
个体户能够本人运营,还可以个体经济。
个体户的合法权利受法律法规维护,一切企业和本人不可损害。
第三条
县、彝族自治州、不设区的市、地区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单位为个体户的备案行政机关(下称备案行政机关)。备案行政机关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单位的要求,能够授权委托其属下市场监督管理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个体户备案。
第四条
我国对个体户推行销售市场公平准入条件、公正工资待遇的标准。
申办个体户备案,申请办理备案的业务范围不属于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禁止入内的领域的,备案行政机关理应依规给予备案。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单位和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别的相关部门理应依规对个体户推行监管和管理方法。
个体户从业生产经营,理应遵循法律法规、政策法规,遵循社会道德、商业伦理,诚信友善,接纳政府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依规执行的监管。
第六条
地区各个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理应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在经营地、自主创业和岗位技术培训、岗位职业技能鉴定、技术革新、报名参加社保等层面,为个体户出示适用、便捷和商务咨询等服务项目。
第七条
依规创立的个人员工研究会在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单位具体指导下,为个体户出示服务项目,维护保养个体户合法权利,正确引导个体户诚实守信自我约束。
个体户同意添加个人员工研究会。
第八条
申请办理备案为个体户,理应向经营地所在城市备案行政机关申请办理申请注册备案。申报人理应递交备案申请报告、身份证件和经营地证实。
个体户备案事宜包含经营人名字和居所、构成方式、业务范围、经营地。个体户应用名字的,名字做为备案事宜。
第九条
备案行政机关对申报材料依规核查后,依照下述要求申请办理:
(一)申报材料齐备、合乎法律规定方式的,现场给予备案;申报材料不齐备或是不符法律规定方式规定的,现场告之申报人必须撤销案件的所有内容;
(二)必须对申报材料的实际性內容开展核查的,依规开展审查,并自审理申请办理生效日十五日内做出是不是给予备案的决策;
(三)不符个体户备案标准的,未予备案并书面形式告之申报人,表明原因,告之申报人有权利依规申请办理行政裁决、提到行政诉讼法。
予以注册备案的,备案行政机关理应自备案生效日10天内发送给企业营业执照。
我国实行电子器件企业营业执照。电子器件企业营业执照与纸版企业营业执照具备同样法律认可。
第十条
个体户备案事宜变动的,理应向备案行政机关申办工商变更。
个体户变动经营人的,理应在申请办理销户备案后,由新的经营人再次申办申请注册备案。个体经济的个体户在家庭主要成员间变动经营人的,按照前述要求申请办理变动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申请注册备案或是工商变更的备案事宜归属于依规须获得行政许可事项的,理应向备案行政机关递交许可证书明。
第十二条
个体户已不从业生产经营的,理应到备案行政机关申请办理销户备案。
第十三条
个体户理应于每一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备案行政机关申报年报。
个体户理应对其年报的真实有效、合理合法承担。
个体户年报方法由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单位制订。
第十四条
备案行政机关将未依照要求执行年报责任的个体户加载经营异常名录名册,并在企业信用等级信息公开系统软件上向社会发展公示公告。
第十五条
备案行政机关和相关行政单位理应在其政府门户网站和办公场地,便于于群众了解的方法公布个体户申请办理备案和行政许可事项的标准、程序流程、限期、必须递交的所有原材料文件目录和收费标准等事宜。
备案行政机关和相关行政单位理应为申报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办理备案出示具体指导和网络查询。
第十六条
备案行政机关接受个体户年报和抽样检查不可扣除一切花费。
第十七条
个体户在领到企业营业执照后,理应依法处理税务变更。
个体户税务变更內容产生变化的,理应依法处理变动或是销户税务变更。
第十八条
一切单位和企业不可向个体户集资款、摊派,不可强制规定个体户出示冠名赞助或是接纳服务。
第十九条
地区各个市人民政府理应将个体户所需生产运营场所列入城乡建设规划整体规划,统筹规划。
个体户经准许应用的运营场所,一切企业和本人不可侵吞。
第二十条
个体户能够凭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明,依规在金融机构或是别的金融企业设立帐户,办理贷款。
金融企业理应改善和健全金融信息服务,为个体户办理贷款出示便捷。
第二十一条
个体户能够依据运营必须招收从业者。
个体户理应依规与招收的从业者签订劳动合同书,执行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要求和合同书承诺的责任,不可损害从业者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二条
个体户递交虚报原材料骗领申请注册备案,或是仿冒、修改、租赁、外借、出让企业营业执照的,由备案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处4000元下列的处罚;情节恶劣的,撤消申请注册备案或是注销企业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个体户备案事宜变动,未办工商变更的,由备案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处1500元下列的处罚;情节恶劣的,注销企业营业执照。
个体户未办税务变更的,由税务局勒令时限纠正;贷款逾期未纠正的,经税务局报请,由备案行政机关注销企业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在个体户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内,相关行政单位依规注销、撤消个体户的行政许可事项,或是行政许可事项有效期限期满的,理应自注销、撤消行政许可事项或是行政许可事项有效期限期满生效日五个工作日之内通告备案行政机关,由备案行政机关撤消申请注册备案或是注销企业营业执照,或是勒令被告方依法处理工商变更。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单位及其别的相关部门理应提升个体户管理方面的信息内容沟通交流,逐渐创建个体户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单位及其别的相关部门的工作员,渎职犯罪、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或是损害个体户合法权利的,依规给与处罚;构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第二十七条
香港特区、澳门特区永久住户中的中国人,台湾省住户能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办理备案为个体户。
第二十八条
个体户申请办理变化为企业的管理方式,合乎法定程序的,备案行政机关和相关行政单位理应为其出示便捷。
第二十九条
无固定不动经营地小商贩的管理条例,由省、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具体情况要求。
第三十条
本规章自2011年10月15日起实施。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另外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