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恶劣!内蒙古致22死重大安全事故多人获刑
【内蒙古自治区致22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多的人获刑】今年11月13日9时,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依规公布判决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企业“2·23”矿井车辆伤害重特大生产制造安全生产事故涉及重特大事故责任罪、非法经营及其有关职务犯罪等4起刑事案,对安全事故企业涉案人员18名被告、2名非法经营被告及其2名有关职务犯罪被告依规判处刑罚。
今年2月23日8时20分许,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企业应用超载超限承载违反规定车子运输职工时产生矿井车辆伤害重特大生产制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22人死亡,28人负伤。
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查清,涉案人员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制造、工作及监管生产制造工作全过程中,违背相关安全工作的要求;涉案人员车子的经营人,未获得收购损毁车子的资质证书,非法经营罪损毁车子,搅乱市场监管;涉案人员的我国工作员,在履行职责全过程中贯彻落实生产安全管控义务不及时。所述刑事犯罪造成 矿井车辆伤害重特大生产安全安全事故,剧情尤其极端,均应依规给予惩治。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依据被告的犯罪行为、特性、剧情及对社会发展的伤害水平,做出一审判决。以重特大事故责任罪、对非国家工作员行贿罪,被判被告接邾清刑期四年八个月,以重特大事故责任罪对此外十七名被告各自被判刑期四年六个月至免于刑事处分不一的酷刑;以非法经营各自被判被告何福洲、张华刑期四年六个月;对我国公务人员司全成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姚玉清以玩忽职守罪、贪污罪各自依规判处刑罚。一部分被告另外被罚款刑。
原题目:内蒙古自治区“2·23”致22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多的人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