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交爆炸案被告上诉求判死刑 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死缓原判
记者17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前不久,2018四川“12.05”夹江3路公交车爆炸案违法犯罪二审被判决即是审批以爆炸罪,被判原审被告卢仕兵死缓,缓期二年实行,夺走政治权利终生,并限制减刑的刑事案件判决。
四川省乐山市初级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四川省乐山市检察院控告原审被告卢仕兵犯爆炸罪一案,于今年11月15日做出(2019)川11刑初30号刑事判决。原判评定,被告卢仕兵犯爆炸罪,执行死刑,缓期二年实行,夺走政治权利终生;对被告卢仕兵限制减刑;对扣留在案的违法犯罪专用工具手电钻、塑料脸盆、扳子、火机等给予收走。卢仕兵上告规定执行死刑立即执行。
四川省高级法院觉得,依据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准则,卢仕兵上告规定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因不可以创立。原判评定客观事实和法律适用恰当,定刑适度,审判程序合理合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要求,判决以下: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
201812月5日夜里8点,乐山市夹江县派出所公布协查通报称:五日中午5点31分,夹江县焉城区一辆3路公交车行到喜迎春大道北,因不明原因造成发生爆炸,车子夹层玻璃破裂,17名工作人员负伤,当场无工作人员身亡。
二天后的18时30分上下,夹江县公安机关发布消息称:“12.05”夹江3路公交车爆炸案产生后,经周密侦察和全力以赴缉捕,12月7日中午17时左右,嫌疑人卢仕兵在眉山市洪雅县三宝镇协同村被抓获归案。经基本审问,卢仕兵对犯罪行为屈打成招。
四川省乐山市初级人民检察院裁定评定,2018第三季度,被告卢仕兵因不满意土地资源被占有的赔付计划方案,加上本人及家中缘故,便对政府部门和社会发展造成不满意,萌发了生产制造定时炸弹报复社会的想法。2018十一月中下旬,被告卢仕兵从捡到的爆竹中获取炸药和导线,并运用便当盒、建筑钢筋、竹条、细铁丝等物件做成定时炸弹。
依据判决文书,四川省乐山市初级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四川省乐山市检察院控告原审被告卢仕兵犯爆炸罪一案,于今年11月15日做出(2019)川11刑初3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卢仕兵不服气,明确提出上告。
原判评定,被告卢仕兵犯爆炸罪,执行死刑,缓期二年实行,夺走政治权利终生;对被告卢仕兵限制减刑;对扣留在案的违法犯罪专用工具手电钻、塑料脸盆、扳子、火机等给予收走。卢仕兵上告规定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其特定辩护律师觉得卢仕兵系初犯,投案自首悔过态度好,望从宽惩罚。
四川省高级法院觉得,上诉人(原审被告)卢仕兵忽视中国法律,以发生爆炸方式 伤害信息安全,自做定时炸弹在公共汽车上执行发生爆炸,导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七人轻伤二级、七人轻微伤,其他多位旅客一定水平负伤,公共汽车比较严重损伤,使公与私资产遭到巨大损失,其个人行为组成爆炸罪。
卢仕兵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挑明,依规能够从宽惩罚。原判由于卢仕兵具备挑明剧情而对其执行死刑,不立即执行,定刑适度。依据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准则,卢仕兵上告规定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因不可以创立。
原判评定客观事实和法律适用恰当,定刑适度,审判程序合理合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要求,判决以下: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本判决为三审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要求,本判决即是审批以爆炸罪,被判原审被告卢仕兵死缓,缓期二年实行,夺走政治权利终生,并限制减刑的刑事案件判决。
(原题目:四川夹江公交车爆炸案被告上需求死缓,二审保持死刑缓期)
来源于:川观新闻app
原题目:四川公交车爆炸案被上诉人上需求判死刑,二审保持死刑缓期原判